我們常說“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通俗地講,說的就是一些企業舍不得資金投入,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條件,一旦出了安全事故,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使其在成本相對較低的狀態下繼續生產經營,取得市場競爭中的“比較優勢”;而與此相對應,守法企業如果為了改善安全條件,就必須支付巨額投入,相對提高了生產經營成本,反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由于“比較效益”明顯,一些企業主往往寧愿出了安全事故被罰款,也不愿加大對安全生產設施的投入,這也是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
不可否認,法制建設是推動我國安全生產形勢不斷向好的方向發展的重要基礎。自2002年國家頒布《安全生產法》以來,我國安全生產逐步步人法制化軌道。迄今,已有《勞動法》等10余部法律對安全生產作出規定,國務院頒布了50多部行政法規,相關部門頒布了數百個部門規章,加上各地都制定出臺了一批地方性法規規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框架體系初步形成并漸趨完善。正是由于法制建設的推動,使得我國安全生產狀況自2003年以來持續好轉,各類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連年下降。但正如一些專家所言,就構建和諧的安全管理生產體系而言,現行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違法成本的規定還遠沒到位。
就以目前煤炭行業的死亡賠償標準來說,按規定死亡一個人賠償20萬元,這在我國是最高的標準了。但是同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只是他們同類賠償額的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如此低的安全事故賠償標準,既不能震懾當事企業,也不足以殺雞儆猴,怎么能讓企業主對安全生產給予高度重視?!這也直接導致了對安全成本概念的誤解,一些企業主往往只想到不出事能省一部分保證性安全成本投入,卻沒想到事故發生后就會發生五倍乃至十倍的消耗。
縱觀一些地方發生的安全事故,雖然不能說全部都可以避免,但可以肯定地說,其中有許多事故是因為不重視安全生產、舍不得投入安全設施和存在僥幸心理造成的。特別是一些黑心礦主,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只顧拼命地榨取工人的血汗,完全不顧工人的死活,在安全生產方面舍不得多投入一分錢。因為發生死亡事故賠償金額太少,違法成本太低,再加上對安全事故能瞞則瞞,使得一些黑心礦主更加忽視安全生產和輕視工人的生命。
提高違法成本,其本意就是通過加大賠償力度來促使企業主重視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人員傷亡。它意味著,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大幅度增加安全成本的支出。也就是說,企業主只有選擇增加安全生產的投入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才能有效避免在發生死亡事故后支出巨額的賠償資金。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如果大幅增加違法成本,相信企業主們會在是否重視安全生產方面作出新的選擇。從這個意義上說,提高違法成本,增加事故賠償金,也是對工人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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