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確保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所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科于2015年上半年組織科室人員對城區市直管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將檢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檢查對象是市直管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檢查內容為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和應急方案的落實情況、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暫時貯存、轉運醫療廢物情況等。
共檢查了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市婦幼保健院、市皮膚病防治院、桂東衛生學校附屬醫院、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賀州廣濟醫院、賀州廣濟婦產醫院、賀州榮順醫院、賀州市中心血站10家機構,這些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每天產生醫療廢物超2噸。從檢查情況來看,各主要醫療機構均建立有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和應急方案;各科室與本單位醫療廢物暫存間之間、醫療機構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之間有交接登記本,詳細記錄每次收集(或轉運)的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時間及經辦人等內容。按照《賀州市城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賀衛醫[2012]20號)要求,各醫療機構每月給予集中處置單位(市殯儀館)一定的處置費用,由市殯儀館派人定期或不定期上門收集轉運。但由于各方面的客觀原因,2015年6月16日市直管的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經協調與賀州高能時代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簽訂了《醫療廢物應急轉運處置協議書》,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賀州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試運行之日均由該公司負責接收處置醫療廢物。
二、存在問題
由于市殯儀館、賀州高能時代環境技術有限公司對于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的醫療廢物均是不定期上門收集轉運,以致上述各機構均不能規范貯存醫療廢物,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的規定。
三、對策及建議
(一)在我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尚未啟用、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目前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建議市衛計委商環境保護部門,請市政府協調有關單位,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制定符合我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醫療廢物過渡處置方案,妥善處理醫療廢物。
(二)加大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認識,著力提高醫療衛生單位對醫療廢物實施無害化處理的積極性和自覺性,防止醫院感染的發生,保障醫療安全,防止醫療廢物造成環境污染。
賀州市衛生監督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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