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記者獲悉,為切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和自治區建設廳聯合出臺新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并將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自今年起,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的建筑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與該企業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在企業所在地或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各級經辦機構不得為建筑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設置任何附加條件,及時為企業出具工傷保險證明。工傷保險費列入企業成績,不計征稅費。
據了解,今后參加工傷保險將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存在中斷工傷保險繳費、瞞報工傷保險繳費總額、瞞報參加工傷保險職工人數以及拒不辦理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給予其經濟處罰并責令企業限期參保,同時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