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通過平交道口造成傷亡鐵路不承擔責任
7月20日沿用20多年不變的鐵路事故賠償標準即將壽終正寢。自今年9月1日起,鐵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標準,從4萬元提高到15萬元。
國務院于近日公布了《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條例規定,鐵路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標準為15萬元,造成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
條例所指的鐵路交通事故主要有兩類:一類是鐵路機車車輛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導致的事故;另一類是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
就賠償責任,條例明確: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責任限額,由原來的4萬元提高到15萬元;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但如果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明顯加大了對不立即組織救援,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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