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原國家安監局局長李毅中有一句經典表述,他說,“老板賺票子,農民死兒子,政府當孝子”。意即,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企業老板卷票子跑路了,政府不能不管,要花很多錢財為企業的責任買單。觀諸現實,李毅中的比喻可謂一語中的。本該由企業承擔的事故責任,由政府承擔了,而政府的錢又來自于
納稅人,到頭來還是老百姓為不負責任的企業買單。因此,一場事故,多方俱損,唯企業一方得利。
這種怪現象當如何改變?又該如何使企業對責任風險預先有所擔當,不能企業賺了票子,政府當孝子,百姓當傻子?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許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去年7月武漢市即出臺相關規定,近日來自武漢市安監局的統計數據表明,目前該市收繳的風險抵押金約600萬元,其中一家化工企業繳納的50萬元風險抵押金為最大一筆。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主要用于企業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依照規定,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費用,政府相關部門將動用風險抵押金。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陷入“政府當孝子”的尷尬境地。
風險抵押金雖有某種強制性,卻并非就處在企業的“對立面”。發生事故,企業必須承擔責任,這既是對社會負責,其實也是對員工負責,對企業的發展負責。正如武漢一家企業負責人所言,從長遠發展來看,繳納風險抵押金對企業有好處,這是現代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
但是,有了風險抵押金,并不意味著事故責任的厘清就到此為止,可以一勞永逸了,我們亦不必過分夸大抵押金的作用。
一方面,抵押金金額難稱不菲,對于那些無視安全、不負責任的企業來說,制約力有限。以本次武漢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為例,比如露天開采的非煤礦山和石膏礦,年生產能力在10萬噸以下的,存儲15萬元;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含30萬噸)的,存儲30萬元。對比2006年國家頒布下發的小型企業不低于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于100萬元的金額標準,這些采礦企業多數為小型,而許多研究和統計表明,小型礦企在安全技術、意識上都存在不小的漏洞。一旦發生事故,若抵押金與采礦利潤不成正比,那么政府仍難免陷入“當孝子”的窘境。
另一方面,李毅中本人也曾表示,安全風險抵押金是很初級的辦法,治本之策一為市場性的辦法,用經濟手段調節,比如礦權有償轉讓;一為政府加強監管,毫不懈怠,嚴格執法。
俗話說,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之所以重于泰山,正在于其中牽系著人的生命,一起事故往往意味著一場生命的悲劇。因此,企業繳納風險抵押金后,政府亦不減弱監管的力度,則政府或能走出“當孝子”的怪圈,廣大納稅人的利益不因無良企業而受損,更重要的是,鮮活的生命不會非正常的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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