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傷員(2名重傷、1名輕傷)仍在院治療。通過多種途徑盡快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及時向社會公布遇難者名單,并對出院傷者進行隨訪。指派專人全力做好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組織專業人士對受傷人員和傷亡人員家屬進行心理疏導。通過組織集體采訪、書面發布、“上海發布”政務微博及微信等形式,及時向媒體和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1月1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黨政負責干部緊急會議,全面部署各項善后工作和全市面上安全防范工作,并在會議開始前向遇難者表示深切哀悼。1月4日,市領導分別參加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各代表團會前組團活動和市政協十二屆三十八次主席會議,會前全體與會人員肅立默哀,向遇難者表示深切哀悼。1月7日,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安全工作會議,要求全面開展各類安全隱患排摸,針對薄弱環節和短板,一個一個認真梳理,一件一件細致解決,切實做好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原因分析
對事發當晚外灘風景區特別是陳毅廣場人員聚集的情況,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思想麻痹,嚴重缺乏公共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對重點公共場所可能存在的大量人員聚集風險未作評估,預防和應對準備嚴重缺失,事發當晚預警不力、應對措施不當,是這起擁擠踩踏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對新年倒計時活動變更風險未作評估
大量市民游客認為外灘風景區仍會舉辦新年倒計時活動,南京路商業街和黃浦江對岸的上海中心、東方明珠等舉辦的相關活動吸引了部分市民游客專門至此觀看。對此,黃浦區政府在新年倒計時活動變更時,未對可能的人員聚集安全風險予以高度重視,沒有進行評估,缺乏應有認知,導致判斷失誤。
(二)新年倒計時活動變更信息宣傳嚴重不到位
新年倒計時活動變更后,主辦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充分告知活動信息。但是,直至12月30日,黃浦區旅游局才對外正式發布了新年倒計時活動信息,對“外灘”與“外灘源”的區別沒有特別提醒和廣泛宣傳,信息公告不及時、不到位、不充分。
(三)預防準備嚴重缺失
黃浦公安分局未按照黃浦區政府常務會議要求,在編制的新年倒計時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中,僅對外灘源新年倒計時活動進行了安全評估,未對外灘風景區安全風險進行專門評估。黃浦公安分局僅會同黃浦區市政委等有關部門在外灘風景區及南京路沿線布置了350名民警、108名城市管理和輔助人員、100名武警,安保人員配置嚴重不足。
(四)對監測人員流量變化情況未及時研判、預警,未發布提示信息
12月31日20時至事件發生時,外灘風景區人員流量呈上升趨勢。黃浦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未嚴格落實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每半小時上報人員流量監測情況的工作要求,也未及時向黃浦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黃浦公安分局對各時段人員流量快速遞增的變動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未報請黃浦區政府發布預警,控制事態發展。對上海市公安局多次提醒的形勢研判要求,未作響應。
(五)應對處置不當
針對事發當晚持續增加的人員流量,在現場現有警力配備明顯不足的情況下,黃浦公安分局只對警力部署作了部分調整,沒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一直未向黃浦區政府和上海市公安局報告,未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增援需求,也未落實上海市公安局相關指令,處置措施不當。上海市公安局對黃浦公安分局處置措施不當指導監督不到位。黃浦區政府未及時向市政府報送事件信息。
六、事件性質
這是一起對群眾性活動預防準備不足、現場管理不力、應對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擁擠踩踏并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
七、責任分析
按照依法依規嚴肅問責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市、區相關部門的“三定方案”,黃浦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對這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責任分析如下:
(一)黃浦區政府對事件負有主要管理責任
黃浦區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領導工作。對新年倒計時活動場所變更后的風險預判不足;對包括黃浦公安分局、黃浦區市政委等相關部門落實黃浦區政府常務會議要求的情況未進行檢查督促;未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未嚴格按照中辦、國辦的要求“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事件發生后,未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二)黃浦公安分局對事件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黃浦公安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節慶、重要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專項安全保衛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未落實黃浦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具體要求,未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12月31日監測到的人員流量變化情況風險評估不足,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到位;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不力。
(三)黃浦區市政委對事件負有管理責任
黃浦區市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市貌和外灘風景區等重要地區的管理。未落實黃浦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具體要求。
(四)黃浦區旅游局對事件負有管理責任
黃浦區旅游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作為歷年新年倒計時活動以及2015年新年倒計時活動的承辦方,對活動場所變更風險未充分評估,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眾告知不充分。
(五)黃浦區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對事件負有管理責任
黃浦區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外灘風景區內市容景觀等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未具體落實黃浦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工作要求。未依法制定外灘風景區域內相應的應急預案。
(六)上海市公安局對事件負有指導監督管理責任
上海市公安局負責全市范圍內公共場所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對黃浦公安分局落實上海市公安局“‘一點一方案’,制定周密的安保工作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活動現場警力配置”的要求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黃浦公安分局12月31日外灘風景區安全保障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不夠。
八、對事件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周偉,市委委員,黃浦區區委書記。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不力,對轄區內相關部門履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在抓干部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教育管理上失責。未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的要求。未能及時了解事發情況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發當夜在參加新年倒計時活動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彭崧,黃浦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對轄區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領導不力。未對區相關部門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具體要求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對轄區內重點區域風險評估不足和黃浦公安分局應對處置措施不到位的問題失察。未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的要求。未能及時了解事發情況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發當夜在參加新年倒計時活動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周正,黃浦區副區長,黃浦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未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具體要求,未認真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12月31日當晚監測到的人員流量變化情況風險評估不足,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力;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不力。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吳成,黃浦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分管旅游工作。作為主辦歷年外灘新年倒計時活動和2015年外灘源新年倒計時活動的區政府分管領導,對新年倒計時活動場所變更風險評估不足、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眾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失察。未嚴格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嚴格執行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的要求。未能及時了解事發情況并及時趕到事發現場。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發當夜在參加新年倒計時活動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陳琪,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作為12月31日外灘風景區域安全保衛現場指揮點負責人,對外灘風景區域可能出現的大客流缺乏有效預判;對安全保衛責任區內的風險評估不足;面對突發狀態,配置警力不合理,應急處置措施不力。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陳榮霖,黃浦公安分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兼指揮處處長。對12月31日安全保衛區域內的人員流量預估、極端狀態、風險因素等方面未作充分評估;對不斷上升的人員流量未及時提出預警,應對處置措施不力,未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不力。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徐文虎,黃浦區市政管理黨工委副書記、市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區城管行政執法局局長。未落實區政府常務會議的具體要求,未認真研究制定專門的應對方案。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孫忠明,黃浦區旅游局黨組副書記、局長。作為具體落實歷年外灘新年倒計時活動和2015年外灘源新年倒計時活動的具體負責人,對新年倒計時活動場所變更風險評估不足,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眾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失管。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周順國,黃浦區市政管理工作委員會調研員,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未按照職責做好外灘風景區的協調、管理和安全工作。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陳昌俊,上海市公安局指揮部副主任,分管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對黃浦公安分局12月31日外灘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指導不到位;對黃浦公安分局在外灘安全保衛工作中應對處置措施不力的情況監督不到位。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余志豪,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負責上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工作。對12月31日外灘安全保衛現場風險評估不足;對黃浦公安分局在外灘安全保衛工作中應對處置措施不力的情況監督指導不到位。對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建議責成黃浦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九、整改建議
這起公共安全責任事件,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教訓極其深刻。必須時刻牢記,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運行安全,是政府法定的職責和應盡的義務。事件調查結果警示我們,領導干部思想麻痹是城市公共安全的最大隱患,安全責任落實不力是城市公共安全的最大威脅。事件調查結果告誡我們,各級政府和領導干部必須時刻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有絲毫僥幸,不能有絲毫疏忽,不能有絲毫懈怠,必須以對黨和人民極端負責的精神,不遺余力、竭盡全力、殫精竭力,切實保護好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好城市運行安全,切實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使命。在對事件原因進行深入剖析的基礎上,聯合調查組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一)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制,大力增強“紅線”、“底線”意識。
要真正把安全作為不能觸碰、不能逾越的高壓線,把“紅線”、“底線”作為守護生命安全的保護線。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全面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切實把安全責任逐級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要嚴格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區縣、鄉鎮屬地管理責任,依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堅決把好每道安全關。
(二)切實加強對大人流場所和活動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
這起事件暴露出本市公共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盲點,特別是對無主辦單位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不足、準備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要按照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嚴格依法審批,切實落實相應監管和防范措施。盡快制定出臺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公共場所群眾自發聚集活動管理,填補無組織群眾活動的管理空白。對照國家旅游局日前下發的《景區最大承載量核定導則》,本市各景區要抓緊核算游客最大承載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預案。各區縣、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重心下沉。在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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