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企業穩定,促進企業效益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為章丘市圣井熱源有限責任公司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組織原則。本預案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確定本單位為本廠特種設備事故搶險救援單位。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在本企業區域內使用特種設備的各專業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鍋爐運行、設備事故;
(二)電氣設備事故;
(三)壓力容器泄漏、爆炸事故;
(四)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貫徹統一領導、專業分工、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各特種設備使用專業,應當建立嚴格的特種設備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處理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應急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生產副總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為本廠各專業員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相應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小組,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所有小組成員必須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
第七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組織指揮特種設備使用專業對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二)核實現場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搶險救援工作及事故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落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部署的有關搶險救援措施。
第八條 組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召集、協調各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
(二)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副組長的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措施
第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數量、安裝位置分布情況;
(二)在日常運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可引發事故的故障類型、征兆、應對措施;
(三)進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的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及搶險救援人員;
(四)相應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處理事故時的職責。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容易引發事故的特種設備列為危險監控設備,依章實行重點監控。
第十二條 各使用專業應根據本專業設備的特點和應急救援方案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設備、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資。
第十三條 各使用專業應定期組織本專業的事故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演習。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性維修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按期安排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后,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專業應當立即做到:
(一)按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三)同時向技術監督局、安監局、消防隊等有關部門報告。
(四)各成員單位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專業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專業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由本企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立即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專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各類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首先應由特種設備使用專業救援。
第十九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有關單位配合的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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