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1.2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1.3 本規程適用于在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1.4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 250V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對地電壓在 250V及以下者。
1.5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5.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1.5.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1.5.3 學會緊急救護法(附錄 F),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6 電力線路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