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和國家《統計法》精神,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做好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掌握海損事故情況,分析研究事故發生原因和規律,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等事故造成財產、貨物和營業損失或人身傷亡的都稱海損事故。
凡船舶由于火災或機務、貨損事故引起的海損事故均列為海損事故。
三、船舶海損事故分為重大、大、一般和小事故四級,其劃分標準按《船舶海損事故分級標準表》的規定辦理。
四、船舶海損事故,必須迅速向船舶所屬單位和附近港務監督(航政)機關報告;如無港務監督(航政)機關,則向就近縣、地、市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國外還應向我駐外使、領館或航運代表機構報告。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船舶發生重大海損事故,交通部直屬船舶發生重大、大海損事故,船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交通部直屬港航及有船單位必須立即用電話或電報逐級上報,直至交通部。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所有船舶及本轄區的全部船舶發生的一般及其以上海損事故,按規定的《船舶海損事故報表》分別按月、年度統計填報。
交通部直屬港航企業、工程等有船單位及港務監督(航政)部門均按此填報。
《事故快報》直接報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七、海損事故報表都應附有文字說明,簡要記載報告期內每件重大、大的海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主要原因、損失情況和處理結果。
八、船舶發生小的海損事故,由船舶所屬單位自行掌握統計,不必上報。但要認真對待,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系統海損事故報表及本轄區內海損事故報表應以一式二份,按期分別報送交通部主管業務局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交通部直屬港務監督(航政)、港航企業及各有船單位的海損事故報表,按業務歸口,分別報送主管業務局和交通部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直屬港務監督(航政)、港航企業等單位,對已報海損事故報表需要補充更正時,應及時進行并要清晰寫明補報或更正的月份及有關數字和情況。
十一、對已發生的海損事故,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積極處理。對有意隱瞞事故或拖延處理,推諉責任、姑息縱容者,應予嚴肅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和當地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在本地區內旅行并抄報交通部。
十三、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船舶海損事故統計、報告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