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為了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編制印發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安監管管二字〔2003〕38號)。根據幾個月的執行情況,經研究,現對該導則附錄A《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中的注解內容調整如下:
⒈類別欄標注“A”的,屬否決項;類別欄標注“B”的,屬非否決項。
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條件是:根據現場實際確定的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全部合格。
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條件是:根據現場實際確定的檢查項目中,非否決項的檢查結果5項(含5項)以內不合格,并且不超過實有非否決項總數的20%。
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條件是:根據現場實際確定的檢查項目中,有1項決項不合格,或者非否決項的檢查結果超過5項不合格,或者非否決項的檢查結果未超過5項不合格、但超過實有非否決項總數的20%。
請將本通知內容告知各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