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業經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沈陽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充分發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訊、工業、人防、隧道、地鐵等地下管線工程。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已經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區、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其職責范圍負責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并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各種管線工程檔案目錄。
各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統,妥善保管城市地理信息系統數據,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服務。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各類專業地下管線檔案應當按專業類別進行權屬化管理,其檔案按規定備份移交給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七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檔案業務標準、技術規范,編制和整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查清該地段的地下管線情況,并將有關材料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第九條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竣工檔案材料和要求。
第十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查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施工過程中發現未標注的地下管線,應當及時通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標注的地下管線無權屬單位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及時補測;未標注的地下管線有權屬單位的,由該管線的權屬單位負責補測。
第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對即將完工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現狀圖。
第十二條多種地下管線同時施工的,各建設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應當按規定分別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搶修地下管線工程導致管線發生變更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搶修結束后三個月內將所形成的工程檔案材料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變更、廢棄、漏測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技術文件材料及時修改、補充,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組織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該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對編制不符合業務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完善檔案材料。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批準文件及其他前期審批文件;
(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監理文件;
(三)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及竣工圖;
(四)地下管線工程測繪成果及竣工測量數據;
(五)地下管線工程的照片、錄像及電子文件;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地下管線附屬配套工程檔案應當與管線主體工程檔案同時移交。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材料應當是原件,字跡工整、圖樣清晰,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加蓋竣工圖章,由編制單位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檔案材料應當完整、準確。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五日內辦理接收手續;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其應補正的內容和要求,由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后移交。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制度,設置檔案管理人員,確保檔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條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規劃設計、勘察測繪單位應當將形成的本市綜合專業管網規劃材料、各管線專業詳細規劃材料、本市綜合管網勘察測繪現狀圖及專業管網測繪材料,自形成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一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所接收的普查、測繪、補繪以及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接收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實行分級管理,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制度和有關規定劃分利用范圍,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合并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材料由合并后的單位接收;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撤銷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移交給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至10%的罰款;因未按期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拒絕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軍事、涉密的人防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