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我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審查審批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10]1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重新修改制訂《遼寧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審批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審批適用本《實施細則》。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實施細則。
第三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包括非煤礦礦山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項目以及尾礦庫的閉庫和回采。
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
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
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
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
尾礦庫,是指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后排出尾礦的場所,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
地質勘探單位,是指采用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采掘施工企業,是指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單位。
石油天然氣企業,是指從事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以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輸送及其儲存的單位。
第四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有毒有害氣體防護設施,以及防塵、防火、防爆等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查,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省局負責下列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1.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
2.礦區范圍跨地級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3.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4.省局直接發證的非煤礦山企業所屬尾礦庫建設項目。
市局負責上述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不得再向下委托。
第六條 省局負責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工作,項目所在地的市局按照要求對其合法性進行初審,由市局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省局,由省局組織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市局派員參加。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省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要全面落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職責,其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對建設項目安全負全面責任。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要認真審核施工單位資質,不得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八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必須達到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鐵礦(露天開采)5萬噸、鐵礦(地下開采)3萬噸、金礦(巖金)1.5萬噸、鉬礦3萬噸、鉛鋅礦3萬噸、銅礦3萬噸、錳礦2萬噸、菱鎂礦3萬噸、滑石礦1萬噸、硫化鐵礦5萬噸、硼礦1萬噸、建筑用砂2萬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萬立方米、其他乙類礦產3萬立方米;
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300米;尾礦庫庫容必須滿足5年以上排放量要求,且隱蔽工程中排水隧洞必須用鋼筋混凝土整體澆筑,最小內徑不得小于1.5米,三等以上等別(含三等)尾礦庫必須采用全過程在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新建、改建、擴建和資源整合非煤礦礦山企業獨立系統和尾礦庫低于上述標準或不能滿足上述規定要求的,不受理“三同時”審查申請。
第九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必須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劃定礦區范圍批準文件后,頒發采礦許可證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安全措施的預評價和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合格,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文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資源整合礦山持安全預評價評審備案表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批復后,由有資質的單位按設計進行工程施工、監理。工程竣工后,進行安全設施的驗收評價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凡省局組織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如果一個設計單位或評價機構一年內有2次因設計或評價質量問題沒有通過審查的,省局2年內將不受理該設計單位或評價機構編制的報告,并對該設計單位或評價機構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對其業務范圍重新核定。
第十一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流程分為11個步驟,即可行性研究、預評價、預評價評審、預評價備案、設計、設計審查、設計批復、施工、驗收評價、驗收、發證 (見附件1)。
第二章 安全預評價評審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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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前要詳細查明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地質勘查報告未經有關部門評審、備案的建設項目,以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不清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第十三條 水文地質勘查要重點查明對礦床開采有影響的地表水的匯水面積、分布范圍、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動態變化、歷史上出現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沒范圍;礦區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區域地下水對礦區的補給關系,主要進水通道及其滲透性;礦區含(隔)水層的巖性、產狀、分布范圍、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富水性,礦床頂底板隔水層的穩定性;對礦坑充水有較大影響的構造破碎帶的位置、規模、性質、產狀、充填與膠結程度、風化及溶蝕特征、富水性和導水性及其變化、溝通各含水層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構造破碎帶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議;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廢棄井巷、老采空區,估算積水量,提出防治老空區水的建議。
第十四條 工程地質勘查要重點查明礦區所處構造部位,主要構造方向,各級結構面的分布、現狀、規模及充填、充水情況,指出其對礦床開采的影響;詳細查明礦體及圍巖的巖體結構、巖體質量,對巖體質量及其穩定性作出評價;可溶巖類礦床,應詳細查明巖溶發育主要層位、深度、發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況及表部覆蓋層的厚度、巖性、結構特征。
第十五條 尾礦庫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察應符合有關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查明影響尾礦庫及各構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議,為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勘察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巖土工程類勘察資質,其中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應當具有甲級資質,四等和五等尾礦庫應當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經評審后報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未備案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第十七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安全評價應當具有甲級資質,四等和五等尾礦庫安全評價應當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提交評價報告(預評價報告審查主要資料及內容見附件2),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評審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見附件3)。
第二十條 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采礦許可證(前期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的建設項目和省直接發證非煤礦礦山企業尾礦庫建設項目,由市局對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初審。
第二十一條 省局受理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預評價申報材料后,礦山建設項目委托“遼寧省安全生產協會”組織評審;全省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統一委托“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組織評審。評審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并對評審結果負責。合格的,由評審機構向建設單位出具評審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報省局備案(見附件4)。
第三章 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
第二十二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編制《安全專篇》。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設計的,設計單位要對設計變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進行認真分析、論證,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并對設計負責。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或省局直接發證的非煤礦山企業尾礦庫建設項目,由市局對材料進行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初審不合格:
1.沒有履行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
2.安全預評價報告未按規定備案的;
3.安全設施設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地下開采礦山和原礦生產能力50萬噸/年以上的露天開采礦山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四等和五等尾礦庫必須由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初審合格的由市局主管領導簽字后報省局。
第二十四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及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尾礦庫庫區安全距離,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構筑物等情況科學論證后,合理確定。
第二十五條 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完成后,建設單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 由省局負責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由省局組織,省總工會依法參加。審查時,聘請5至7名專家并組成專家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實行專家負責審核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審查不合格:
1.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設施設計原則及措施未落實的;
2.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3.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4.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5.不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進行審查后,應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專家組審查意見”(見附件6)。
第二十八條 省局自收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不含設計單位修改設計說明書和《安全專篇》的時間)。合格的,以書面形式批復(見附件7);不合格的,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四章 建設項目施工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文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并由有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按設計進行工程施工,由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按設計進行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 尾礦庫的施工及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等及以上等別尾礦庫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甲級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四等和五等尾礦庫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具有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
第三十一條 礦山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遇到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采工藝以及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主要生產系統需要變更的,或者尾礦庫涉及庫址、等別、尾礦壩壩型、隱蔽工程處理、排洪方式等重大設計方案變更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安全專篇進行修改,報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方可恢復施工,不得先施工后報批、邊施工邊修改。要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需要延長建設期的,要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施工。
尾礦庫建設項目嚴禁未經設計、審批擅自加高壩體。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礦山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建相應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完成后,應出具竣工報告。嚴禁超資質能力施工,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
第三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要按照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工期施工,在建設工期內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邊建設邊生產違法行為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處罰,嚴重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大型露天礦山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工程內容施工完成后,可以進行試生產,但要編制試生產工作方案,并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試生產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尾礦庫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庫容),需要延長試生產期限的,要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要在試生產結束后,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排查治理隱患。要確保每班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跟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前,要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市、縣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否則不得開工。施工過程中,要明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強化現場安全管理,要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每班至少要有1名領導班子成員現場跟班檢查;要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發現施工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基建施工過程必須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工程監理,竣工驗收時應提交工程監理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將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掛靠資質的施工單位,要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對于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未經審批擅自開工或者不按經審查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或者故意拖延工期、邊建設邊生產的,要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限期整改;對于施工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對于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還要依法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
第五章 驗收評價和審查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驗收評價。建設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應當由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但不能由原預評價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為方便非煤礦山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減輕企業負擔,可將安全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與驗收評價報告審查同時進行,評價內容納入到綜合驗收評價報告中,綜合驗收評價報告作為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出具評價報告,并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四十二條 驗收評價報告的審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評價報告審查主要資料及內容見附件8),采取專家負責制,聘請5-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審查。專家組出具驗收評價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9)。合格的,作為竣工驗收依據;不合格的,由安全評價機構修改完善評價報告或督促建設單位進行現場整改,重新評價后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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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報告:
1.沒有按安全設施設計進行驗收評價的;
2.評價報告中未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所需條件進行評價的;
3.《安全專篇》所采用的安全設施沒有全部評價的;
4.沒有給出滿足安全生產條件明確結論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定的。
第六章 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
第四十三條 非煤礦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四十四條 建設項目竣工并進行驗收評價后,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審查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見附件10)。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工會依法參加。在綜合驗收評價報告評審后進行。審查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聘請5-7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審查驗收意見,填寫“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1.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2.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3.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5.不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見附件11)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組織填寫。內業部分:審查填寫前12項;現場部分:露天礦山審查填寫13-20項,地下礦山審查填寫21-30項,尾礦庫審查填寫31-34項。現場審查意見由專家組長代表專家組填寫,綜合審查意見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機關承辦人根據審查結果填寫,承辦部門意見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業務處(科)室負責人填寫,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由業務主管局長簽發。
第四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許可證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不含項目建設單位補正申請材料和現場整改時間)。經審查合格的,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12)和竣工驗收批復(見附件13),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說明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建設單位。
第四十八條 《綜合驗收評價報告》審查、現場檢查驗收及許可證批復程序:
1.審查《綜合驗收評價報告》;
2.現場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3.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
4.研究審查驗收意見;
5.填寫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
6.通報驗收結果;
7.報業務處長和主管局長簽字,行文批復,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由省局負責審查的非煤礦山“三同時”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工作按屬地監管原則,由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第五十條 自《實施細則》發布實施之日起,原《遼寧省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審批程序(暫行)》(遼安監辦[2007]6號)自行廢止。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