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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10]

2010-12-20   贛財法[2010]31號   |   收藏   發(fā)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保監(jiān)會 公安部 衛(wèi)生部 農(nóng)業(yè)部令 第5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江西省(以下簡稱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tǒng)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二章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

  第四條我省設立省、市、縣三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并在當?shù)卣I導下成立同級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由財政、公安交警、保監(jiān)(省級)、衛(wèi)生、農(nóng)業(yè)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同級財政部門。部分地市根據(jù)救助實際,經(jīng)省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同意,可只設立市級救助基金。各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qū)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省以下救助基金管委會應當在省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制定政策范圍內(nèi)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監(jiān)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四)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五)其他職責。

  第五條省、市、縣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設在同級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六條我省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各相關單位的管理職責是:

  財政部門履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并承擔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及協(xié)助追償墊付資金。

  江西保監(jiān)局負責對保險機構是否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jiān)督檢查。

  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醫(yī)療機構按照衛(wèi)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農(nóng)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nóng)業(yè)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條財政部門增列本級救助基金管理專項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部門的部門預算,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和各項委托代理費用(專家、審計等)。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我省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jīng)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shù)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馁Y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九條我省按照財政部與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jiān)會)確定的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內(nèi)確定我省提取比例。2010年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按2%比例提取。

  第十條 辦理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資金,我省由承辦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統(tǒng)一匯繳,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nèi),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對未及時、足額繳交的保險公司,由江西保監(jiān)局督促其補繳。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收到保險公司繳納的交強險一定比例后,統(tǒng)籌15%用于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全省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資金的補助,余款根據(jù)各地交強險保費收入情況在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劃撥至各市、縣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救助基金的第(二)至第(七)項來源,由省、市、縣地方政府依法在同級政府收入范圍內(nèi)籌集,并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救助。

  第十三條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jīng)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shù)額給予救助基金的財政補助支出,列入政府收支預算“社會保障和就業(yè)”分類中“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項下“交強險營業(yè)稅補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四條 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罰款,按規(guī)定繳入同級財政,入“交強險罰沒收入”科目。同級財政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nèi),由財政預算安排定期全額繳入同級救助基金賬戶,列政府收支預算“社會保障和就業(yè)”分類中“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項下“交強險罰款收入補助基金支出”科目。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財政國庫部門設立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對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分級管理原則。救助基金年終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申請和墊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我省按屬地原則由事故發(fā)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時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nèi)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七條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不承擔日常審核、撥付職能。

  高速公路上發(fā)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由處理該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隊所屬支隊隊部所在地的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相關程序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的費用,省級救助基金定期進行補助。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并已送往醫(yī)療機構搶救的,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交通警察盡快趕赴醫(yī)院了解傷情。對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所需的搶救費用,醫(yī)療機構可以向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要求墊(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申請書》。

  第十九條對屬于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墊(支)付搶救費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nèi)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墊(支)付通知書》送達保險公司,并及時告知醫(yī)療機構及受害人親屬。

  第二十條對屬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告知醫(yī)療機構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和搶救費用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書、申請表、搶救費證明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nèi)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墊(支)付通知書》和相關材料一并送達當?shù)鼐戎鸸芾頇C構。

  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包括:搶救費用發(fā)票原件(住院者為72小時階段結算發(fā)票)、費用清單、病歷資料(門、急診為病歷復印件、住院為72小時搶救記錄,均應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加蓋醫(yī)療機構印章)等。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材料后,經(jīng)確認符合救助情形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nèi),送當?shù)匦l(wèi)生主管部門初審。衛(wèi)生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shù)匚飪r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按以下內(nèi)容進行初審并在申請表相應審核欄內(nèi)注明審核意見,并將相關材料轉送回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nèi)容。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當?shù)匦l(wèi)生主管部門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復審,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作《墊付通知書》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yī)療機構,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y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制作《不予墊付通知書》說明理由,書面告之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y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y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fā)生爭議時,由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會同衛(wèi)生主管部門聘請專家組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相關醫(y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承辦的交通警察在向受害人親屬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受害人親屬可以書面申請由當?shù)鼐戎饓|付喪葬費用。

  第二十五條對無主或身份無法確定的,承辦的交通警察在向殯葬服務機構送達《尸體處理通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由殯葬服務機構可以書面申請由當?shù)鼐戎饓|付喪葬費用。

  第二十六條受害人親屬或殯葬服務機構作為喪葬費申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遞交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的申請,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無主及身份無法確定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屬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與其他申請材料一并送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制作《墊付通知書》書面告知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并按照有關標準將墊付的喪葬費用劃入殯葬服務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墊付通知書》說明理由,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

  第五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后,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派工作人員參與調解。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調解該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中記錄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所墊付費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人及時償還。

  第三十條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和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交通事故當事人發(fā)送《償還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費用通知書》,依法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并明確償還的期限、金額。

  第三十一條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三十二條相關責任人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責任人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標注為道路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限制其辦理相關業(yè)務。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足額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取消對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向救助基金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或現(xiàn)金的方式轉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賬戶,并注明償還項目。

  第三十四條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當?shù)鼐戎鹳~戶,并注明賠付哪起事故受害人,賠付人保留銀行轉賬憑證作為已支付證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賠償后,應書面告知承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未知名死者的賠償費應當在救助基金賬戶內(nèi)分賬核算,不得作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沖銷,待死者身份確定后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墊付時間超過兩年而未追回的墊付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銷。

  第六章 財務報告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管委會,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和省級救助基金管委會。

  第三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各級救助基金管委會每年應當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通過網(wǎng)絡或報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管委會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shù)惹闆r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jiān)會。

  第四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接受救助基金管委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江西保監(jiān)局應當及時對上季度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繳納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各級衛(wèi)生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醫(yī)療機構依照相關標準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辦理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的,由江西省保監(jiān)會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醫(yī)療機構或喪葬服務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證明材料或喪葬費騙取救助基金墊付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并按相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我省內(nèi)救助基金管理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可以根據(jù)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chǎn)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第五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由省救助基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 市/縣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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