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廣州某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其職工梁某于今年1月2日工作時割傷右手,單位于2月6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核認定梁某為工傷。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后,對梁某在1月2日至2月6日期間產生的費用不予報銷,單位表示不理解。
[分析]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方可報銷費用。未按上述時間辦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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