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蔣某和方某是同事,因性格不合,兩人平時關系就不太好。2004年8月4日,蔣某在工作時不小心蹭了方某一下,蔣某沒有表示歉意。方某認為蔣某是故意的,便罵了蔣某。兩人由此發生沖突,方某打傷蔣某的頭部,蔣某抓傷方某的眼睛。公司以兩人上班打架違反工作紀律為由,將他們辭退。而方某和蔣某則以在工作時間被公司職工打傷為由,要求按工傷處理。他們的要求對嗎?
答:方某和蔣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的,其能否認定為工傷,關鍵是看該傷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
對方某來說,如果是他先動手打蔣某,而被蔣某打傷的,其受傷與工作沒有任何關系,不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傷害;即使是蔣某先動手打他,也是因為他先罵了蔣某,而且方某自己也動手打了蔣某,在這一過程中,方某同樣并非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傷害的,因此其受傷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蔣某來說,他的傷害與其工作也沒有什么關系。首先就沖突發生而言,他蹭了對方,又沒有道歉,是有過錯的,方某罵人雖然不對,但蔣某有過錯;其次,不能因為方某罵人了,蔣某就可以動手打人,因此蔣某的受傷,是由于他與方某的打斗造成的,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也沒有關系。
兩人受傷均非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而屬于典型的打架斗毆,這是本案與上例的本質區別,因此兩人都不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