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方某平素好飲酒,經(jīng)常會小飲幾盅再上班。他在公司從事門衛(wèi)工作,并負責打掃公司大門附近的衛(wèi)生。2005年4月某日,方某和另一同事值夜班,從24時至早8時。早上6點多,方某在打掃衛(wèi)生時摔倒致頭部受傷。幾名同事將其送往醫(yī)院救治。據(jù)和方某一同值夜班的同事講,方某來值班時滿臉通紅,一嘴酒氣。送方某前往醫(yī)院救治的幾位同事也證明當時方面身上有比較濃烈的酒味。后方某提出要申請工傷認定,而公司認為其是醉酒摔倒而受傷,不同意認定工傷。方某之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方某系打掃衛(wèi)生時摔倒而受傷,此點用人單位無異議,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如果方某沒有排除工傷事由,則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醉酒屬于排除工傷事由之一,而飲少許酒尚不構成醉酒的,則不屬于排除工傷事由。一般飲酒和醉酒是不同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04)規(guī)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100m1,小于80mg八OOml的屬于飲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00m1的屬于醉酒。該標準是針對駕駛人員而言的,在國家制訂更具體的醉酒標準之前,可以參照這一標準認定正常生活中的醉酒。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方某具有醉酒這一排除工傷事由,則其應當舉出方某醉酒的證據(jù),證明方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00mla本案中用人單位無法提供這一證據(jù),則只能認定方某構成一般飲酒,不構成醉酒。方某之傷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