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廠一工人在使用車床時,由于違反操作程序,車刀桿裂斷,本人眼部受傷。經治療休息兩周后痊愈。醫療費和休息期間的生活待遇都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支付,本人很滿意。但在他上班后的第三天,廠里貼出公告:由于他違反操作規程,不注意安全生產,給予記過處分,扣罰一個月的獎金。有的工人對此不解:既然已經按工傷處理了,為什么又給處分?廠子這樣辦對不對?
答:安全生產需要企業和職工共同注意。對職工來說,不遵守為了實現安全生產所制定的規則而造成非有意的負傷,本人是有責任的。企業對這種行為給予行政處分,其目的是懲戒本人,警示大家,而且有政策依據。依據是勞辦發[1996]20號文。該文規定:“職工個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視為工傷。認定工傷,工傷保險待遇,并不影響企業按規定對違章操作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見,企業有權而且應該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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