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市一企規定,上班工作完畢,可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提前于正常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有一職工完成工作任務后,提前離開工作崗位。因為感到身體不適,自己到衛生院去看病,尚未查明病即粹死。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復:這位職工的死亡是不幸的,特別是對他的家庭而言。他的家屬提出要認定工傷,完全可以理解。但能否認定為工傷,應當按法律規定說話。
首先應當查明該職工的死因,確定不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導致的,由此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各項規定的都是職業傷害,該職工死亡顯然不是因工作受到的傷害,故按該條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強調“突發疾病”必須是在“工作崗位”上。該職工“感到身體不適”時已經離開了工作崗位,不符合該條規定,故也不能視同工傷。而如果該職工是在工作崗位上“感到身體不適”,然后去衛生院看病猝死,則可以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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