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市政府令140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傷殘達到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企業破產,工傷職工留守結束的,核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應該是以結束留守工作時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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