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君,男,40歲,塑料制品廠工人,2003年12月9日在生產撕裂膜操作過程中,右手被卷入壓輥中,右手腕部及手指被軋傷。吳君在治療工傷期間,又患病毒性感冒,發生了兩筆醫療費用。在報銷醫療費用時,單位對吳君治療右手的醫療費用到工傷保險機構全額報銷,而對其患感冒治療的費用依據醫療保險規定給予了部分報銷。
問:塑料制品廠這種做法對嗎?
答:塑料制品廠的做法是正確的。其理由為:一是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工負傷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等待遇而設立的。職工工傷醫療待遇僅是指治療工傷范圍內的傷病,本案吳君因工受傷僅是右手部,治療手部可以享受工傷治療待遇,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二是職工患疾病是非工傷,應當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政策規定處理。本案吳君患感冒與因工負傷沒有關系,不應列入工傷范圍,也不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應按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