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先生:我是上海某私企的銷售人員。今年6月9日,接到老板指示外出采購,因為事情比較急,老板向我同事借了輛車給我去辦事。誰想到,我被汽車撞傷。老板給我報了工傷,但勞動行政部門以我駕駛無牌照機動車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我不服,明明是上班時間,為單位辦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依法應當認定工傷,為啥不認定呢?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規定駕駛無牌照的機動車,發生事故,不算工傷。為此,我申請行政復議。沒想到,行政復議和勞動部門一個口徑,認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是正確的。
法律援助員:我想先問問,你駕駛的這輛車屬于法定意義上的機動車嗎?
洪先生:是摩托輕騎,屬于機動車。對這一事實我沒有異議。
法律援助員:你知道這車沒上牌嗎?
洪先生:我哪知道,我是打工的。
法律援助員:你有機動車駕駛執照嗎?
洪先生:我有的。
法律援助員:這么聽來,無論是工傷認定書中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還是行政復議書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都是正確的。
洪先生:為什么呢?
法律援助員: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確認有異議的,為此提起勞動爭議的,依法屬于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第七條規定,你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既然屬于行政訴訟案件,那么對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發文《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只有在無證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無證機動車,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個別情形下,才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關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含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你是駕駛無牌照機動車,符合該文規定的不予認定工傷的范圍。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的不予認定工傷屬于確認之訴,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確認之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需圍繞四方面進行審查,即執法的主體是否合格、執法的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任何一個方面出現問題,具體的行政行為都有被撤銷的可能。你的問題的關鍵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事實審查的是法律預先設定的事實。你的情況完全符合。
洪先生:但是適用法律不對。應當適用上位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我的情況完全符合。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為什么不適用上位法呢?
法律援助員:這不存在不適用上位法的問題。適用《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是基于上位法立法的疏漏做出的補充。法院依公平、正義的基本法理念,有權補充法律的漏洞。但是應當將補充法律漏洞的過程和理由公開。該文補漏的公開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和以往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相比,放寬了工傷認定的條件。
洪先生:這我承認。
法律援助員:但是,《工傷保險條例》一方面放寬了工傷認定的條件,另一方面又在第16條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而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的相應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等交通管理處罰規定中,無論本人負主責或次責,或多或少會有違反交通管理的性質。這樣勢必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比原來的還嚴,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放寬了工傷認定的條件的立法精神。為此,《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一文規定,只有在無證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無證機動車,或者酒后駕駛機動車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個別情形下,才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關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含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不予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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