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葉,男,1966年3月出生,2001年4月與建筑公司簽訂3年勞動合同,2002年7月3日在工作中從腳手架上摔下,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程葉負傷,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醫療期滿,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他的工傷醫療費、工傷津貼和按九級發給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都已按規定發放。2004年5月勞動合同期滿后,程葉自愿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另行擇業,向該公司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于這個問題應如何處理呢?
答:由于程葉工傷保險待遇已按政策落實,現進一步涉及與建筑公司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再就業的問題。由于他自愿另行擇業,要求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合理的。如果他希望留在原公司工作,就必須爭取原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可以不再與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這是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是完全不同的。
鑒于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仍具有大部分勞動能力,可以通過勞動自食其力,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視客觀情況依法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這些待遇是正常職工享受不到的。這是因為,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傷病治愈或醫療終結后,有可能傷病發生變化需要治療,而且可能會在今后的求職就業中與非工傷人員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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