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申訴人:王**,男,34歲,籍貫:湖北省麻城市,身份證號碼:4221241975**011052,住址:湖北省麻城市南湖街道辦事處**號,郵編:438300
被訴人:三原昌鑫鋼鐵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申訴人2006年9月到被訴人處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訴人月工資以記件形式計發。2007年10月16日,申訴人在被申訴人(三原昌鑫鋼鐵制品有限公司)單位工作過程中遭受身體傷害,兩只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損傷,經醫療診斷為:1、左孟氏骨折,2、右橈骨莖突及舟狀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節完全離斷,4、雙上肢廣泛皮膚碾挫傷,5、右尺骨橈骨遠端骨折,并下尺橈關節脫位。申訴人2007年10月16日至2007年11月28日在西安紅十字會醫院住院治療43天,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18日在湖北省麻城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天,申訴人共墊付醫療費4306.7元。
申訴人之受傷事實已于被三原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作出三人勞工傷認字(2007)第4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后申訴人于2008年4月2日向三原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后因未做勞動能力鑒定三原縣勞動仲裁委中止審理。
申訴人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咸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咸勞鑒字【2009-1】第015號,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為九級,申請人王愿友因不服此鑒定結論,委托余偉安律師依法向陜西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2009年6月6日,陜西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陜勞鑒字【2009】第A-022號,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為七級,申訴人墊付勞動能力鑒定費520元。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咸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未對停工留薪期進行確認。后申訴人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因工資標準及停工留薪期等問題而發生工傷待遇爭議。
【申訴人申訴請求】
一、解除勞動關系;
二、由被訴人支付如下費用: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000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478.75元;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478.75元;
4、停工留心期工資40000元;
5、醫療費4306.7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
7、護理費2500元;
8、交通費1764.4元;
9、勞動能力鑒定費520元。
【雙方爭議的焦點】一、停工留薪期未確認,是否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享受期限如何確定?二、申訴人在被訴人單位工作時間有一年多時間后發生工傷,但被訴人卻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等原因只提供了申訴人2007年5月、6月、7月份工資表,其月平均為1225.3元。而申訴人認為自己月平均工資收入為2000元以上,申訴人要求單位出具全部工資表,否則承擔依據舉證規則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委裁決】仲裁委認為,勞動者因作遭受事故傷害、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其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的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本案中,申訴人受傷事實為工傷,且勞動能力等級經鑒定為七級,應當享受傷殘待遇。最終,仲裁委
裁決中除停工留薪期工資有所減少外,其他都依法支持了申訴人之申訴請求。
【律師總結】
1、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鑒定是職工的權利,要及時行使,要善于在再次鑒定問題上做足文章。實踐證明,小地方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可能“聽命”于地方的用人單位,而不能做到公正鑒定。同時,市一級的鑒定機構不如省級鑒定機構的專業水平。如果受傷職工對鑒定結論不服,要及時行使權利申請再次鑒定,而且要通過書面申請把不服的理由盡量充分地表達。鑒定盡管是專業人員的鑒定,但同時也是當事人和律師可以“參與”的鑒定。而這種參與的方式就是當事人或者律師自己把自己對鑒定標準的熟知和對當事人傷情的準確把握定位傳達給鑒定機構,從而使得鑒定機構不能“忽悠”當事人,做到客觀公正的鑒定。本案中,余偉安律師在申請再次鑒定前就已經準確地把握了鑒定的方向,明確提出傷殘達到七級的依據,最終取得了再次鑒定的成功。單就鑒定結論的改變,為當事人多爭取到兩萬元以上的賠償費用。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做停工留薪期確認,仲裁委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
余偉安律師認為:在法規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以治療工傷的醫院的意見為基礎,同時參照受傷職工的傷殘等級酌情考慮,如果地方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參考地方規定裁決。本案中可以參考《陜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判決王某應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本案中,王某傷殘等級為七級,未經過確認,因此可以考慮按照12個月計算,但不應超過12個月。仲裁委的裁決是比較妥當的。
3、仲裁委在認定申訴人工資標準問題上沒有貫徹舉證責任要求。即用人單位應履行充分完整舉證的責任,而不是部分舉證,也不是選擇性舉證,否則無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利。本案中,申訴人平均工資遠高于被訴人提出的標準,但被訴人只是選擇性的舉證,只提供申訴人最低工資標準的證據,而隱匿其他證據。這樣的舉證仍然應定位舉證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仲裁委的裁決有違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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