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賠償后,亡者的母親、妻子、兒子和亡者的妹妹簽了一份協議書,說明亡者的母親和妻子放棄她們的那一份補償金,全數留給亡者的兒子上大學用, 亡者的妹妹是這份協議和這份賠償金的監護人。事過三年,亡者的妹妹已于去年將全數賠償金給亡者的兒子立了專戶。亡者的妻子已另嫁他人,不管孩子已兩年多,孩子今年已考上大學,要用這筆錢了,亡者的妻子卻反悔,并將亡者的妹妹和母親告上法庭說當初的放棄協議是亡者的妹妹逼迫、脅迫她簽的,這條狀告理由成立嗎?合理嗎?她的目的是想索要當初她放棄的那一份補償金,她能得到嗎?亡者的妹妹怎樣答辯才能為亡著的兒子保住這筆上大學的補償金,亡者的妹妹怎樣贏得這場官司
律師解答:
當初的協議有效,屬于她自愿放棄了屬于她的那一份。她如果認為是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可以在一年內申請撤銷該協議,但到現在已經過了這個時效。她難以勝訴,建議當面咨詢律師或委托律師。
工傷的相關知識:
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上一篇:死亡賠償是如何規定的?
下一篇:實習生工傷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