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是陜西人,因有一手做家具的好手藝,從老家來通州臺湖鎮某家具廠做工,工資待遇還不錯,他準備再干上個把月等家具廠拆遷時就回老家。卻不料禍從天降,在一個午休的時間,他突發疾病,經工友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其家人不得不接受他年紀輕輕就死亡的事實,想在經濟上從家具廠獲取些賠償,就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享受工傷待遇”的理由找到家具廠,但家具廠卻說靳某是在午休時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工傷,能給其家人提供處理靳某后事的吃住行就不錯了,其它補償一概沒有。其家人來到司法所咨詢:靳某能否獲取一定的賠償。
司法所工作人員認為:家具廠的說法是正確的,靳某的這種情形不屬于工傷。因為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靳某是在午休時突發疾病死亡,未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工作時間,所以不能視同工傷,不能獲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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