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