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大足縣財藝五金廠
被告: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唐光容
原告大足縣財藝五金廠系個人獨資企業,2007年11月3日起第三人唐光容在原告處上班,從事沖壓工作。11月25日21時左右,第三人在原告廠里沖壓機器零配件時右手被致傷,被大足縣第二人民醫院診斷為右手中指末節毀損傷、右手中指末節骨折。2008年4月8日,大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原告對此不服,于2008年4月30日向大足縣人民法院起訴。7月29日,大足縣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成立。8月25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原告接到被告要求舉證的通知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向被告提供第三人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的相關證據。被告遂于2008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了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在原告廠里沖件過程中受傷屬于工傷。原告對此不服,于2009年1月4日向大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2月19日,大足縣人民政府作出足府復決(2009)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收到該《行政復議決定書》后仍然不服,于2009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被告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訴稱:第三人唐光容原來在我廠上班。上班期間,我廠為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時,唐光容一直不拿出她的身份證復印件,我廠無法為她辦理工傷保險。因此,我廠與唐光容解除了勞動合同。后來不知道什么時候,唐光容擅自進入我廠動用機器受傷,根本不能認定為工傷。大足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維持了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我廠于2009年2月23日收到大足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廠現在仍不服,特提起訴訟: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一、原告否認唐光容是工傷是為了逃避責任。二、原告稱與唐光容解除了勞動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又稱唐光容動用機器受傷,說明唐光容受傷是在為原告工作。三、原告未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局提供唐光容不是工傷的證據。我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第十九條第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結合唐光容提供的相關資料作出了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法院維持我局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第三人特別授權代理人述稱,原告起訴的事實與客觀不符;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維持。
【裁判要點】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告具有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原告的工商登記資料、第三人身份證和本院(2008)足民初字第300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第三人屬合法勞動者,且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結合本案第三人于2007年11月25日21時左右在原告廠里工作過程中受傷、原告與第三人之間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和被告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及時通知了原告,而原告逾期不舉證的事實,被告辯稱的第三人所受的傷屬于工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原告關于第三人受傷之前與第三人解除了勞動合同,后不知第三人何時去廠里擅自動用機器而受傷的訴稱,因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出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被告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的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大足縣財藝五金廠承擔。
【爭議焦點】
大足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的足勞社傷險認決字(2008)465號工傷認定決定是否合法?
上一篇:工傷保險待遇能不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