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勞動者發生工傷導致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呢?日前,福建龍巖市中級法院對這樣一起工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需賠償勞動者醫療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2002年5月,蘇某與福建省龍巖市一家建材公司簽訂了一份《試用合同書》,雙方約定該造板廠聘用蘇某為鍋爐補助工,試用期為2002年6月至8月。7月26日,蘇某在為鍋爐排渣時不慎跌入鍋爐的熱水排放池內,導致全身被燙傷,當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截至2006年1月,建材公司為蘇某支付醫療費近14萬元。龍巖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鑒定結論:蘇某傷殘等級為七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同年6月,蘇某將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住院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補繳從2002年5月起至2006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簽訂《試用合同書》之日起,蘇某與建材公司即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企業應當對職工的工傷承擔全部責任。由于未給蘇某辦理工傷保險,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蘇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經濟損失。同時,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并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其法定義務,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也享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待遇。最終法院判決,造板企業賠償蘇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63117元,并為蘇某補繳自2002年6月至2006年5月的“三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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