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職工電話問:我到工廠工作不到一個月,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干活時被砸傷,老板說我是臨時工,又是試用期,不享受工傷待遇。請問,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答復:“雖然工廠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到工廠工作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但你與工廠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你就是該廠的一名員工,你依法履行了勞動義務,也自然依法應享受員工的勞動保障權利。按照《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你在工作中因工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老板說你是臨時工的理由不能成立,臨時工早就不存在了,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是該用人單位的員工。至于試用期不享受工傷待遇更是沒有法律依據。對于老板不給予你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你應盡快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一旦認定為工傷,老板仍不給你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時,你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要耽誤了申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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