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S單位是一家地質勘探企業。由于作業場所較遠,該單位為職工配備班車,接送職工上下班,因此也要求職工坐班車上下班。但2010年7月2日,S單位一名職工沒有按規定坐班車下班,而是自己騎摩托車回家,結果在回家路上不小心被一石塊磕中,摔倒在地,造成腳部扭傷。該職工摔倒后自己爬起來去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右腳骨折。現該職工行動不便,無法上班,向單位申請按工傷處理。請問:職工不按單位規定坐班車上下班,騎摩托車摔傷后也無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單位應該給他辦理工傷認定申請,讓他享受工傷待遇嗎?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單位盡管規定了職工上下班應乘坐單位班車,職工騎摩托車上下班違反了企業規定,但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可應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關鍵是該職工受傷是否符合上述條款的規定,即該職工受傷是否是在上下班的時間內和必經線路上,騎摩托車摔倒受傷是否有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機動車事故處理材料,以及受傷后醫院的診斷處理材料。只有具備上述條件,才能申請工傷認定,進而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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