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店頭鎮小馬在一家民營鑄造廠上班。2009年8月12日,小馬在進行鑄鐵熔化操作過程中,因疏忽將手背嚴重燒傷,小馬要求該廠支付工傷待遇。但該廠認為,企業有規章制度,小馬是在工作過程中未遵守操作規程而造成的傷害,不愿將其作為工傷處理。小馬不服,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起申訴。
人社部門經調查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只有在三種情況下是免責的,即勞動者故意犯罪的、醉酒或吸毒的以及自殘或自殺的。在該事故中,小馬的手背是因疏忽被燒傷,并不影響其認定為工傷。人社部門遂認定小馬所受傷害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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