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某機械廠車工王某,在上班期間干完了車間主任分派的加工任務后,眼瞅著腳下剩余的圓鋼突發奇想,“何不用它加工一對啞鈴,拿回家去鍛煉身體”。當他車好一個啞鈴從車床上往下拿的時候,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腳上,造成三個腳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休息了近3個月。事故發生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時間、工作崗位上發生事故為由,要求上報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機構接到工傷認定申請,經過調查后給予明確答復:王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雖然強調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的事故傷害,但他只強調前兩條,忽略了‘因工作原因’這一條。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的傷害不假,但他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王某在完成了工作任務后可以休息,也可以報告車間主任再領工作任務,而他為了自己鍛煉身體去車啞鈴,屬于工作時間干私活,不是因工作原因,所以不屬于工傷,不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還要受到廠規廠紀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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