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騎摩托車上班途中,經(jīng)過路面一水井蓋時,因顛簸加之雪后路面濕滑而摔倒。經(jīng)醫(yī)院診斷,林某構成骨折。交警部門以事故現(xiàn)場不存在,無法認定事故起因為由,對事故責任不予認定。后林某到工傷認定部門請求確認工傷,然而,工傷認定部門則認為林某不構成工傷。于是,林某一紙訴狀,將工傷認定部門訴諸法院,請求確認自己構成工傷。
[析案]本案中,認定林某是否構成工傷,關鍵在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如何理解。該款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對于該條款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缺一不可的方面:受害人所受損害必須是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必須是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受害人必須是非主要責任人,即無責或負同等責任程度以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可見,交通事故包括單方事故和雙方事故,也即當事人在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因故摔倒同樣可以構成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規(guī)定:公安交管部門應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考慮,如果受害人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也即車輛駕駛人由于天氣等非人為原因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其也就不能承擔主要責任。
在本案中,林某的傷害應該構成工傷。主要理由在于:其一,林某的傷害確實是在上班路途中造成,屬于交通事故中的單方事故,在整個事故過程中,林某并無違反交通規(guī)則行為且靠路右邊進行了謹慎駕駛,并無證據(jù)表明林某存在任何過錯。其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應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因工作原因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以及延伸至為履行職務做前期準備期間,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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