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至今,全國相繼發生四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礦事故,煤礦安全形勢嚴峻。為此國務院制定出臺了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15日表示,堅決貫徹特別規定,打響整頓關閉的攻堅戰。
有15條重大隱患之一必須停產整頓
李毅中指出,從過去經驗和已經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許多事故如果嚴格按照安全規程執行是可以避免的。特別規定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立足于發現并立即消除隱患,鏟除事故溫床;在賦予煤礦企業、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了責任,對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對每個環節上的違規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有量化標準,便于操作。
事故都是許多隱患長期積累的必然結果。正是基于這種認識,特別規定把治理隱患放在了重要位置。列出了15種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屬于硬件方面的,如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等。屬于軟件方面的,如多次轉包甚至對井下采掘工作面承包等。
特別規定明確,凡有所列15條重大隱患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必須停產整頓。
政府派人巡查防止假停真開
李毅中說,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暫扣所有證照,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方案要報當地安監部門、煤監部門和地方政府。政府要派人巡查,堅決防止假停真開。整改后驗收合格的,方可生產,驗收不合格的,予以關閉。停產整頓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應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屬無證非法開采的礦井,以往關閉之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井,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的礦井,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礦井,應予關閉;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應予以關閉;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煤礦應予關閉。
處罰嚴厲程度以往沒有
李毅中強調,首先,特別規定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是預防事故的責任主體,企業負責人(包括實際控制人)對預防事故負主要責任。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實預防煤礦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預防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安全工作中的問題。同時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查處職責。
第二,制定了更加嚴厲的懲處辦法。無論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其嚴格、嚴厲程度是以往沒有的。例如,過去的罰款,最多20萬元,現在可以罰到200萬元甚至更高。
第三,確立了地方政府統一負責、政府各部門聯合執法的機制。“停產整頓、關閉取締”由省級政府統一負責,安全監管監察、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煤炭行業管理、工商管理與公檢法、紀檢監察等部門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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