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我國高層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業以及公眾聚焦場所火災頻發,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僅吉林省1999年下半年就連續發生了遼源集貿大樓、琿春金發木業有限公司、長春歐亞商都、四平百華大樓、長春夏威夷大酒店等5起特大火災,造成死亡20余人,直接經濟損失4000余萬元。近年來,又先后發生了吉林市森鼎家俱城、長春三馬路面料批發市場、延邊汪清商城等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造成54人死亡,更是震驚中外。
透過上述幾火災,我們不難發現其存在著本質上的共性問題,那就是:發生火災的單位均存在著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均多次對其進行過監督檢查,提出過隱患整改意見,有的還下發了停業通知。但是這單位對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整改要求置苦罔聞,置自身的消防安全于不顧,我行我素,帶險作業經營,最終養患成災,悔之晚矣。面對火魔的頻頻光顧,面對日益嚴峻的火災形勢,我們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和巨大壓力,是到了必須認真思考和研究解決辦法的時候了。
重大火災隱患的成因
經濟建設與消防安全的關系擺位失衡,致使消防工作未能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城鎮規模不斷擴大,高層建筑拔地而起,地下工程廣泛開發利用,增加了火災撲救難度;生產生活中用火、用電、用油、用氣量增加,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的大量涌現,增加了致災因素;所有制結構越來越多樣化,企業隸屬關系越來越復雜,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分享,一座建筑多家所有或多家使用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增加了消防管理的困難;在急功近利和極端個人主義思想驅使下,只顧眼前利益不作長遠打算、只顧自身利益不顧社會公益的行為隨處可見。以上多種因素綜合在一起,造成了個別企業、甚至是一些政府在經濟建設與消防安全關系的擺位上失調,致使消防工作不能適應城鄉快速發展及社會安全保障的新形勢。以吉林省為例,多年來,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始終滯后于城市建設的發展,城市公共消防站點少、布局不合理、消防供水設施匱乏、消防車輛裝備器材落后等問題嚴重影響著城市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1995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后,吉林省制定印發了“九五”“十五”消防發展規劃,明確了全省各城市的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車輛裝備建設任務,并在全省會議、省政府有關文件及職能部門監督管理工作中多方采取措施極力推動此項工作的落實。近年來雖了一些成效,改造、新建了部分城市公共消防站,添置、更新了部分消防裝備器材,解決了消防通訊方面的一些問題,但是,在編制城鎮消防規劃、增加城市公共消防站點、改善消防布局、提升消防站等級和增加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面,一直沒有明顯改觀,多數地方舊帳未還,又欠新帳。目前,全省城鎮消火栓數量不僅未增加,反而在減少,欠帳78%的比例遠高于全國城市消火栓欠帳平均46%的幅度。長春市人民大街延長段、高新技術開發區、吉林市吉林大街、松原市烏蘭大街等一些城市在新、改、擴建街路過程中,均未建設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造成消防供水空白區,有的城市連現有的公共消防供水設施也不能保證完整好用,甚至出現非正常減損。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吉林省城市公共消防站應有162個,現只有98個,“九五”期間只增加了6個;應有公共消火栓13599個,現僅有2801個,而好用的只有1561個,所增無幾?傮w看。吉林省“九五”期間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增幅遠遠低于全國平均60%以上的水平,而欠帳幅度則遠遠高出。在消防車輛裝備建設上,各地也普遍欠帳較大,舉高、照明、排煙、通訊指揮及大噸位水罐等特種消防車輛嚴重缺乏。絕大多數地區連常規消防車都達不到《規劃》規定的配備標準,距離國家標準則相差更遠。上述問題導致社會整體抗御火災的物質保障基礎十分薄弱,處于既不能有效預防、也不能有效撲救的尷尬境地,問題相當突出。例如:四平市百貨大樓特大火災,就因其附近僅有的2個消火栓是日偽時期建造的,早已報廢,又因沒有舉高消防車,給火災撲救帶來極大困難;長春夏威夷大酒店特大火災,也因消防特種車輛缺乏而難以在濃煙下有效施救。這兩起火災事故都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并帶來了重大人員傷亡,教訓極其深刻。5年多來,吉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之所以起色不大,究其原因,首先是各級政府沒有認真吸取火災教訓,沒有深刻認識到“小洞不補,大洞受苦”的道理,在解決消防設施問題上重視不夠,決心不大,決策不力,投入不足,以為在消防設施建設上少花甚至不花錢不會出什么大事,心存僥幸,得過且過,沒有將城市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中統籌安排,沒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實責任和任務,使消防規劃被束之高閣。其次,有關部門未能充分發揮各自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中的作用,部門間缺乏溝通協作,各行其是,個別地方存地推諉皮現象,未能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視野,有的甚至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砍掉消防設施。再次,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工作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政府、部門的領導干部思想上無壓力,工作上無動力。同時,受地方經濟建設發展水平的影響,因財政困難而在城市消防設施建設工作上捉襟足見肘,氣力不足。加之一些行業場所和單位的經營者只重眼前利益不想長遠發展,只顧經濟效益不履行安全責任,不愿意在消防安全方面增加投入,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愿意花錢整改,致使消防隱患比比皆是。
一些單位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薄弱,違章行為突出。一些地方和單位認識不到消防工作的嚴峻形勢和重大意義,沒有從以往的火災事故中吸取教訓。不能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更不自覺地履行自身擔負的法定消防責任和義務,致使消防工作無人抓,安全管理無人問,消防責任始終不落實。表現在企業轉換經營機制過程中,一些領導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領導乏力,擺位不正,新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沒有隨著新的生產經營機制一起建立起來,出現了諸多斷層。例如一些企業原來建立 的防火安全領導組織,隨著企業機制的轉變被撤銷或全并,人員被裁減,有一些中、小企業的改組、兼并、租賃后,原有的消防組織蕩然無存。形成了消防工作失控漏箮的局面,消防安全約束力和防滅火能力大大下降。還有的企業領導忽視消防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落實,對重點工種和重點崗位人員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對違法違章行為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有的還姑息縱容,人為地造成了許多隱患。個別領導的法律意識淡薄,麻痹思想和官僚作風嚴重更是導致消防責任不落實的最主要根源。
有些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經消防審核驗收就擅自施工、投產或營業,留下大量先天隱患。很多工程項目,特別是1994年前后經濟過熱時期邊設計、邊施工、邊營業的“三邊”工程,遺留下了大批火災隱患,1999年吉林省立案的200項重大火災隱患中絕大多數的均屬此列。其中,有的建筑工程在建設初期就沒有按照消防規定要求施工建設,導致內部布局混亂,使用性質錯綜復雜,發行難度極大。有的則是建筑內部消防設施偷工減料,甚至沒有消防設施;現在的設施又因管理和維護不善而不能正常使用。僅以吉林省高層建筑為例,在現已投入使用的377幢高層建筑中,就有107幢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而未通過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309個由地下工程改建的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也存在著類似的重大火災隱患。上述隱患永存全省各地,給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此外,許多商場、賓館、酒店、桑拿洗浴等公共娛樂場所為追求豪華氣派,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電氣設備安裝不符合安全規定,任意修改或取消防火設計要求,疏散通道或狹窄或堵塞或占用,人為地留下了大量隱患。
消防法規體系不健全,職能部門執法力度不足。吉林省的地方性消防法規體系與社會和經濟發展還不相適應,有些方面甚至出現空白。例如原來國家和省的消防法規對拒不改火災隱患的情形未規定處罰措施,《消防法》出臺后,雖規定了可以處罰,但設置了前置的條件,未規定處罰額度,不便于操作,給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來了一定難度。其次,執法環境差。主要體現在:一是行政干預嚴重。個別地方政府和部門的領導干部為了眼前需要,以犧牲消防安全為代價業謀取經濟效益,以各種名義、方式干預消防機構執法行為,給監督執法工作來極大壓力和阻力。二是火災事故責任追究難度大。在火災責任調查處理時,一涉及到領導責任,一些政府或部門領導就下不了決心,以種種理由為責任者開脫責任,致使火災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及消防責任事故案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應有處理。三是職能部門作用發揮不充分。一些基層公安機關和消防機構,對涉及到地方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和行業中存在的火災隱患的監督整改工作,總是擔心會遭致政府批評,怕承擔影響經濟發展的責任,心存顧慮。還有的公安消防執法人員責任心強不強,任心不強,滿足于走形式,在跟蹤檢查和復查整改上力度不足。
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對策
提高各級領導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必要性的認識,整改火災隱患,重在強化領導者的責任意識?v觀近些年來的重、特大火災案例,可以看出,火災發生的原因絕大多數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其中又以領導者的防火安全意識不強,火災隱患整改不力者居多。一些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上“猶抱琵琶半遮面“嘴上喊得響可就是舍不得花錢,最終成災,被群眾譏笑為”舍得花錢買棺材!耙獜母旧舷阑馂碾[患,必須首先使各級領導充分到重大火災兇器的潛在威脅,認識到一旦成災將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人心安定所帶來的影響,牢固樹立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樹立消防安全意識和火災憂患意識,克服麻痹僥幸心理,擺正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真正將火災預防作為經濟建設系統工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抓。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上,要舍行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精力,做到親自過問、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檢查落實。同時,還要逐級建立領導干部消防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消防責任不落實、嚴重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疏于管理教育而導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領導干部,要堅決依法追究黨史紀、行政、經濟、刑事等責任,使之在思想上時刻繃緊消防安全這根弦。
科學論證和評定重大火災隱患,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大量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進入社會生活,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各種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不僅使火災隱患明顯增多,也使火災隱患呈現出現代化的特征,即成災容易,燃燒、蔓延迅速,難以撲救。如果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仍沿用過去老一套的經驗式做法就會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難以對現代火災進行有的效的預防、控制和撲救。面對這些新問題、新挑戰,科學地論證、評定、監督、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是消防工作能否抓住機遇、乘勢而上的一個重要方面。
重大火災隱患的論證是一項專業性、科學性較強的工作,必須避免僅局限于表象做判斷、缺乏系統分析、不究實質的做法。考慮到受專業知識限制,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本部門技術力量不足的情況下,應采取聘請一些地方專家參與指導認證的做法,通過對重大火災隱患的全面、系統地分析,科學地認識火災隱患,正確地評估、判定火患的危險等級,找出構成隱患的薄弱環節和關鍵因素所在,并制定出合理、經濟的預防措施和隱患整改方案,是終達到消滅火患的目的。
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對已確定的重大火災隱患,要依據《吉林省消防條例》第48條規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向社會公布,督促落實整改措施。抓住一些地方和企事業單位“不怕通報,就怕見報”的心理,加強并發揮新聞單位的輿論監督作用,充分利用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對那些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隱患不徹底或拒不整改隱患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公開曝光,形成整改火災隱患的強大輿論壓力。
嚴格建筑工程開發、規化、設計環節的源頭管理!跋忍觳蛔,后天難補”,與其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用于火災隱患的整改,不如把住源頭,切實減少和消除“先天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機構要強化對建筑設計和建筑施工單位的消防監督,加重對設計單位、施工和建設單位的建筑設計、施工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行為的處罰,使建筑設計、建筑施工單位明確并認真履行在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中所應承擔的義務。要嚴格竣工驗收,凡是不符合防火規范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要強化對建筑消防設施設計、施工、交付使用的消防監督和管理,加強對建筑設施局部使用性質變更的消防監督,及時查處建筑設施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要做好到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從生產到儲存到運輸到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對新裝置要從設計抓起,嚴格執行各項設計規范和標準。要對每個生產環節潛在的火災危險性進行超前預測、評估和治理,保證在生產過程中不留下火災隱患。
建立健全消防法規體系,改善消防執行環境。在現有消防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建立健全與《消防法》相互配套銜接的消防法規體系,保障“依法治火”的順利實施。尤其針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有關消火栓等公消防設施建設和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使用、管理等方面,要做出切合實際的規定,制定地方標準或技術規范。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必須深刻理解“依法治國”方略的精髓,要關心和支持公安消防機構的正常監督執法活動,做公安全消防機構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堅強領導和后盾,積極解決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中遇到的各類矛盾的重大問題,為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無論哪級政府和部門,都不能干涉公安消防機構的正常監督執法工作,要堅決杜絕領導干部自身違法違章的現象。
加大投入,盡快解決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級政府領導要樹立并強化社會化大消防的思想觀念,解決好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上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強化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基礎保障功能,深刻理解江澤民同志“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羅干同志在青島全國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現場會議上提出的“不欠新帳、快還舊賬”的指示要求,抓住國家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發展經濟、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有利時機,抓緊制定本地消防發展規劃,并將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中統籌安排,保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各級政府可以組織建設、規劃、公安消防、財政、電信、市政等部門建立專門機構,認真研究編制本地的城市消防規劃,使城市消防設施建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監督。
加大監管部門的工作力度,運用多種手段齊抓共管。一是要全面貫徹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深入貫徹公安部第61號令,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不斷強化單位法人的責任主體意識,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層層分解防火工作任務,量化考核指標,做到制度明確,責任到人。二是要貫徹落實新頒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73號令),加大消防執法力度。《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對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方法做了重大改革,變“一對一”式的監督檢查為隨機性的監督抽查,同時對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是部局為了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建立新的消防監督管理機制所出臺的一部重要的消防法規。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學習掌握、貫徹落實好新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提高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水平,為消防整改火災隱患,確保全社會的消防安全發揮積極的作用。三是要政府牽頭,統一協調。政府主抓親管,是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的重要前提和保證。各級政府要按照主要領導為火災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隱患單位經濟(業務)工作主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主管領導為第三責任人的原則,逐級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各級政府可以通過召開重大火災隱患工作匯報會、督導會、現場辦公會及整改協調會、與隱患單位簽訂火災隱患整改責任書等形式,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認識,制定整改目標的措施,為隱患及時徹底整改提供有力保障。四是要建立多家參與的行業管理制約機制。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也管不好,需要商工、城建、文化、教育、保險、房管、監察、檢察院、法院等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如房管部門對房屋的租賃、過戶、入住,先交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房屋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電氣設施、使用功能等進行綜合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得租賃、過戶、入;工商、治安等部門為歌廳、酒店等公共發許可證前,要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同意,方可為其辦理執照或核準經營 項目;對占用消防通道、防火等違章搭建、占道經營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聯合整治,堅決取締;監察部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可立案掛牌督辦,落實整改責任、任務、期限、措施。確保隱患按期消除;檢察院、法院對重、特大火災事故中負有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時立案審理并嚴懲不貸;保險部門也要與消防部門互相配合,除提高在保戶防火安全意識、為在保戶提供防災減災服務外,還要組織力量到企業開展安全檢查,消防不安全因素。組織專家組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存在重大疑難問題的單位進行逐一論證,提出具體認證意見,從技術上解決難題。五是要抓好消防教育培訓。要加強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員、危險品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增強法定代表人對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意識,增強特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按章作業的意識,強化對消防設施的操作、檢查、維護和保養。各地都要建立消防教育培訓基地,針對本地區火災發生的特點和規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消防教育培訓,必要時可對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領導及有關人員實行強制培訓。六是要依法從嚴查處火災事故責任!邦B疾還需猛藥醫”,要按照溫家寶總理提出的“四不放過”的原則,從嚴、從重、從快公開處理火災事故責任者,切實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真正做到警鐘長鳴。
1999年以來,吉林省各級政府、各部門一直將200個省級備案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整改工作做為重點,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督促整改。截止2003年,已有171個單位整改完畢。2004年上半年,又有10個單位整改完畢,目前整改率已達90%。依法監督、依法治火,是我們整治火災隱患、推進消防事業全面發展的必由之路。全國第20次公安工作會議明確了新世紀新階段公安工作的三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提出了確保我國戰略機遇期社會穩定的奮斗目標。我們要緊緊抓住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高度重視,人民群眾消防安全意識日益增強,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的有利機遇,全面推進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努力預防重、特大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為全新的21世紀構筑一個祥和、平安的消防安全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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