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三分局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和施工生產過程控制,評價安全生產現狀,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結合三分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業檢查和綜合檢查等。其目的是:
(一)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
(二)發現在管理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事故隱患和危險源;
(三)糾正違章行為;
(四)評價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安全狀況;
(五)提出重大隱患整治的對策;
(六)督促安全隱患整治的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
第二章 安全檢查的主要形式
第四條 日常檢查主要是糾正違章,排查事故隱患,檢查安全設施的完善、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及各類安全規章制度及規程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季節性檢查主要包括冬季“三防”、夏季防暑降溫、防汛、防泥石流、防坍塌、防臺風、防雷電及雨季檢查等。
第六條 專項檢查主要包括爆破、高處臨邊、洞室開挖、高邊坡開挖、豎井開挖、水上(下)施工等危險作業而進行的特殊檢查。
第七條 專業檢查主要包括設備、用電、危險化學品、防火、交通和起重作業等而進行的單項集中檢查、
第八條 綜合檢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兩方面。
第三章 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安全檢查組織及實施
(一)日常檢查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及作業班組例行檢查:
日常檢查由項目部專(兼)職安全人員負責,每天對所管轄施工區域進行巡回檢查。
班組檢查由班(組)長負責組織,對當班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器具、防護設施、作業面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施工隊檢查由各作業隊長組織,對作業現場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專項檢查和專業檢查,由三分局或所屬各項目部等,組織有關專業部門開展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三)綜合檢查由三分局、分局所屬各項目主管領導組織安全、機電、工程管理部、工會、人力資源等部門人員,進行的全面大檢查。項目部每月應對施工現場組織一次綜合檢查;三分局、各項目部根據需要,安排綜合檢查的次數和范圍,但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第十條 安全檢查主要方式有:
(一)現場檢查;
(二)儀器檢測;
(三)查閱文件、記錄、報表等;
(四)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等。
第四章 安全檢查內容
第十一條 項目部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機構:
1、安全保證體系:各級人員、職能部門安全職責明確,安全第一責任人到位。
2、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各級安全機構健全、安全專職人員配置和素質滿足施工生產需要。
(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教育、檢查、目標考核和獎懲等管理制度。
2、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施工專項措施的施工組織規劃。
3、設備、用電、交通、防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4、安全例會、安全統計、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安全工作制度。
5、分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合同簽訂和日常監督指導、員工教育培訓等管理制度。
6、應急救護措施預案。
7、項目危險源的辨識確認措施、監控。
(三)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作業專項措施的制定、審核和對施工人員的技術交底:
1、危險作業施工主要有:爆破、隧洞開挖、高邊坡開挖、高處作業、多層交叉作業、起重作業、大型設備安裝、拆除及轉移等。
2、季節性施工主要有:冬季防火、防滑、防凍、夏季防暑,雨季防汛等。
(四)機動車輛、船舶、起重設備、電梯、吊籃、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合格證和定期審驗:
(五)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與持證上崗:
1、三級教育、民工教育等。
2、機動車駕駛、爆破、起重、電氣、焊接、鍋爐、登高架設、放射等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定期審驗。
(六)安全生產記錄資料:
1、安全統計報表。
2、各類事故調查處理結案材料。
3、員工安全教育資料。
4、安全檢查記錄和整改資料。
5、各類安全活動的資料。
6、機動車輛、起重設備、炸藥庫、油庫、乙炔氧氣庫(站)、木工廠、鍋爐、壓力容器、高壓電氣、變電站等設備設施的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施工生產現場:
(一)作業場地平整,道路暢通,洞口有蓋板或護欄,照明充足,通風良好。
(二)設備設施布置合理,器材堆放整齊穩固,人行通道寬度不小于0.5米、平整暢通。
(三)用電線路、風水管路布置整齊、醒目,架空高度符合有關要求,電氣設備漏電保護齊備可靠、有效,接地良好。
(四)高處作業和通道的臨空邊緣設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欄桿。
(五)懸崖、危巖、陡坡、臨空場地邊緣設置圍欄或警告標志。
(六)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場所有相應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
(七)各種安全標志和告示準確、醒目。
(八)施工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遵章守紀,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危險施工場所:
(一)高處臨空邊緣掛安全網或封閉,作業人員栓戴安全繩。
(二)高邊坡、深槽下部作業無危巖,并有防止坍塌、滾石的措施。
(三)隧洞作業洞口有防護設施,洞內有處理危石和防坍塌措施。
(四)爆破作業有統一指揮信號和警戒范圍。
(五)起重作業吊、掛、綁扎牢固,起重空間無障礙物。
(六)豎井、斜井洞口鎖口、周圍設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護圍欄。
第十四條 機電設備:
(一)機電設備安裝、運行、拆除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機電設備各種安全制動防護、指示、信號、保險、連鎖等裝置齊全可靠。
(三)固定設備:
1、外觀整潔,基礎穩固。
2、傳動、轉動部位有防護網(罩)。
3、外殼接地良好。
4、露天使用時應有防雨措施。
(四)推、挖、裝等行走、移動、旋轉設備:
1、制動可靠。
2、警告、音響、信號、燈光照明系統齊全可靠。
3、外觀整潔、顏色鮮明。
(五)機動車輛:
1、方向和制動系統靈敏可靠。
2、警告信號、照明系統齊全可靠。
3、指示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4、外觀整潔、顏色鮮明。
(六)起重設備:
1、制動系統靈敏可靠。
2、高度、重量、行程、變幅等限制限位和連鎖裝置齊全可靠。
3、指示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4、警告音響信號、燈光照明、通信聯系系統良好可靠。
5、吊鉤、索具、鋼絲繩完好。
6、吊鉤、橫擔、掃軌等移動構件有警告色標。
(七)高壓線路的高度與施工空間、設施、建筑物的距離符合安全規定。
(八)變壓器:
1、地面設置時周圍有高度不少于1.8米的圍欄。
2、懸空設置時高度不低于2.5米。
3、有警告標志。
(九)鍋爐壓力容器
1、監控、指示儀表齊全、靈敏、準確。
2、安全保險裝置齊全、可靠。
3、密閉、不泄漏。
第十五條 爆破器材倉庫、油庫、加油站:
(一)儲運、使用、銷毀的安全保衛措施齊全,并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批。
(二)與生產、生活區和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規范要求。
(三)單獨建筑、周圍有高度不低于2.5米的圍墻或圍欄。
(四)消防器材足夠,消防通道寬度不少于3.5米,暢通無障礙。
(五)照明、動力裝置為防爆型、
(六)避雷裝置良好。
(七)禁止煙火的標志明顯。
第十六條 承重排架、平臺、橋通道:
(一)按設計技術要求搭設,經驗收合格。
(二)工作面人行通道的腳踏板鋪滿、固定。
(三)臨空邊緣設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欄桿,欄桿下部設有高度不低于0.2米的擋碴板。
第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輛道路:
(一)基礎穩固,路面平整。
(二)路面寬度不小于車輛寬度的1.5倍。
(三)急彎、高邊坡、陡坡等危險路段有安全設施和警告標志。
(四)橫跨道路的設施、輸電線路距路面高度不低于機動車輛高度的1.5倍。
第五章 安全檢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日常檢查應按規定填寫日常檢查日志,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季節性檢查、專項檢查及專業檢查應事先編制安全檢查表或制定檢查計劃,檢查結束后應編寫檢查報告,并填寫《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
第二十條 三分局與所屬各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檢查,應當依據《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做出評價。
第二十一條 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檢查應形成書面材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落實責任人、整改期限及檢查驗收人員。年終綜合檢查時應做出自查評價。
第二十二條 《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由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負責人和被檢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由組織檢查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第六章 事故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糾正,對一般問題和隱患應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或評價為不合格或需停工整頓的,應以《隱患整改通知書》(附表2)的形式,具體明確下達:
(一)整改部位和內容;
(二)整改措施建議;
(三)整改日期;
(四)經費來源;
(五)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
第二十五條 《隱患整改通知書》由檢查負責人簽字,整改責任人和驗收人員簽字認可,一式三份,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條 隱患整改后,經驗收人員驗收、簽驗收意見后報送檢查負責人。《隱患整改通知書》由三分局、項目部安全部門存檔。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要注重實效,避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受檢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到既能查出隱患、發現違章,又能及時整改、立即糾正。對違背本辦法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依據三分局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危險源檢查監控
第二十八條 做好項目施工中危險源辨識、評價制定控制技術措施和檢查監控。
第二十九條 當發生事故時會產生重大損失或多人傷亡的設施或施工場所為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有以下:
(一)纜機、門機、塔機等大型起重設備。
(二)5噸以上油庫。
(三)1噸以上炸藥庫。
(四)1噸以上鍋爐、壓力容器。
(五)乙炔瓶、氧氣瓶、
(六)高度10米以上載重0.5噸(載人5人以上)臨時提升吊籠。
(七)高度10米以上,面積10平方米以上排架、平臺、棧橋。
(八)大型客車。
(九)爆破施工。
(十)大型高邊坡和基坑施工。
(十一)大型高處臨空施工。
(十二)大型地下工程開挖。
(十三)豎井、斜井和地質復雜的隧洞施工。
(十四)發電機組安裝。
(十五)大型管道、閘門安裝。
(十六)泥石流地段施工。
(十七)汛期水上施工。
(十八)6千伏以上高壓電氣、線路。
(十九)其它重要設施、施工。
第三十條 工程項目施工重大危險源為安全檢查重點,并有專人監控等,《安全檢查登記表》(附表1)和《隱患整改通知》(附表2)定期報三分局建檔備案。
第三十一條 項目施工一般危險源的安全檢查、監控由項目安全部門負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項目部應根據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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