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10年3月29日,公司上班的行車工盧某在3月27日晚上經人帶班后,于當日獨立操作行車。她所操作的行車為地面操作,比原先她所操作的行車多了一個液壓翻滾裝置。和她一起進行吊運模具作業的輔助工嚴某(1947年5月出生)也是該公司新招工人,當日是第二天上班。他們的任務是將行車北側經在模具里靜養后的砌塊由嚴某拉出并撥放至相應位置后由盧某吊放到東邊,經行車翻滾動作后卸出模具,將砌塊送往下道工序切割,再由行車將模具空殼吊放到行車西側。
當日15:00左右,盧某操作行車,在準備起吊模具時,發現嚴某仍站在模具處,就叫其讓開。當行車靠近模具時,嚴某避讓不及,被行車吊具撞擊其右大腿致傷。
[事故原因]
盧某在對行車性能未能完全熟悉情況下,操作不當致使行車吊具撞擊作業人員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對新進人員未能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教育不到位;作業人員年齡偏大。
[事故教訓和防范措施]
各公司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抓好新進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特別要抓好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在熟悉機械性能和作業環境后方可單獨作業,提高職工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杜絕此類事故重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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