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省勞動廳分別對今年5月份發生的登封市穎嶺振奮興煤礦和新安縣北冶鄉桃園溝煤礦事故的處理意見作出批復,共有20名責任者分別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理。這兩起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100多萬元,其性質為重大責任事故。
雖然這兩起事故已經結案,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但事故所造成的惡果和影響卻不是短期能夠消除的。在此,我們通過對這兩起事故的分析,深挖其原因,總結其教訓,以對今后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起到一點警示的作用。
警示之一煤礦安全,貴在遵章。這兩起事故,有一個共同的原因就是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如新安縣北冶鎮桃園煤礦為保證井下生產用電,專門開會決定停開立井回風流輔助通風機,造成瓦斯檢查空班,違反了《煤礦安全規程》,導致在線路短路產生火花后,引起瓦斯爆炸,釀成特大事故。不可否認,煤礦是個特殊企業,受到多種不安全因素的威脅,安全管理難度相對較大。但必須強調的是,經過長期的科學研究和生產實踐,人們對煤礦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危害已經有了相當深入的了解,制定了一整套嚴格而詳盡、具體、全面的防范措施和對策,形成了煤礦安全規程和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如果煤礦企業能夠一絲不茍地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堅持按章辦事,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這兩起事故而言,如果能堅持按要求執行探放水制度,堅持正常的機械通風,不打循環風,嚴格做到井下電器不失爆,事故就不會發生。而做到這一切并不難,那就是不折不扣地照章辦事。而違章──幾乎成了煤礦的癌癥,久治不愈,吞噬了一個又一個礦工的生命。
警示之二安全管理,重在企業。在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企業有了充分的自主經營權,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企業也就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誠然,煤礦安全必須有政府的領導,行業部門的管理和安全部門的監察,但這都屬于外因。內因是煤礦企業自身的管理。沒有嚴格的企業內部的自我約束,不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這個根本性轉變,其它部門不管盡多大的努力,也難以產生實際效果。如登封穎嶺振興煤礦礦井技術力量薄弱,對長期存在的空采區積水問題認識不足,沒有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尤為嚴重的是在管理部門要求其停產整頓期間,礦主不服管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未經批準擅自組織生產,終釀大禍。血的教訓,應當給煤礦企業的領導,尤其是那些個體礦主敲響警鐘,喚醒他們的良知和責任感。為了礦工的生命安全,為了企業自身的利益,為了履行應盡的社會職責,請重視安全。
警示之三隱瞞不報,法紀不容。煤礦發生事故及時,如實上報,這是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各級領導對此也三令五申。然而,有的煤礦領導就是膽大妄為,置國法黨紀于不顧,隱瞞、謊報事故。登封市穎嶺振興煤礦發生事故后,井下被困17人,但礦領導卻弄虛作假,隱瞞真情,謊報為4人,并且有計劃地銷毀原井下人員考勤名單和領取礦燈人員名單,重新偽造了新的名單,企圖把一起特大事故降為重大事故,逃避處罰。而我們有的干部麻木不仁工作不力,嚴重失察,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接到群眾舉報后,在省政府領導的直接過問下,經有關部門認真追查,才使事故真相和死亡人數得以查清。隱瞞、謊報事故是一種欺上瞞下的壞作風,是黨性不純的表現,也是一種腐敗。因此,對隱瞞、謊報者,必須從重懲處,以儆效尤。
警示之四事故逃匿,罪不容赦。近年來,河南多次出現發生事故后,礦主置井下遇險工人于不顧,畏罪潛逃,給搶救工作帶來極大困難的情況,這次處理的兩起事故都有責任人潛逃。眾所周知,時間就是生命,發生事故后早一秒搶救,遇險者就多一分生還的希望;遲一秒行動,遇險者就多一分死亡的可能。礦主逃跑使搶救者因不熟悉井下情況而必然影響到快速、有效的搶救,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臨陣脫逃者,就是見死不救,無異于故意殺人,其性質是相當惡劣的。對這次在事故后逃跑的責任人,河南省政府批復建議司法部門依法從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個建議于情有理,于法有據,于事有補。司法部門應從重從快予以查辦,給有罪者以應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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