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規劃〔2007〕5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安全評價工作監管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安全評價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安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切實發揮安全評價在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安全評價報告是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依據之一,要堅持"誰評價、誰負責","誰評審、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做到安全評價報告科學、公正、客觀。對于在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故調查及安全監察中發現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批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準入條件,嚴格審批,實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各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乙級資質機構要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對在資質審批中把關不嚴,以及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地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暫停其乙級資質的審批權。
三、嚴格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的審批,強化法律責任意識。根據《安全評價通則》劃分的評價業務范圍,按照安全評價人員專業技能與評價業務范圍相配套的原則嚴格把關,進一步促進安全評價機構專業化分工。認真做好安全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管、年審考核、抽查等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執業信譽及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
四、建立安全評價機構自我約束機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相關規定,強化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促進安全評價機構建立自我約束管理機制。接受社會各界對安全評價工作的監督,及時調查核實投訴舉報的問題,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五、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和增加業務范圍的申報工作。采取定期受理的方式,新申請甲級資質的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份,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受理時間為每年9月份。申請增加業務范圍須取得甲級資質一年以上,且滿足所規定的業績考核要求;資質證書有效期不滿六個月,或受到投訴、舉報正在調查核實期間以及受到行政處罰后不滿一年者,不予受理。
六、凡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者,一律不予辦理申辦資質和增加業務范圍申請手續,并且二年內不再受理其資質和增加業務范圍申請。
安全評價機構對已取得的業務范圍應完成相應的工作業績,證書有效期內無工作業績的業務范圍項目,在資質期滿復審換證時應予以核減。
七、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安全評價機構的數量和專業構成應根據區域經濟結構、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進行科學規劃與控制。各地區要將本地區安全評價甲級及乙級資質機構的控制數量和專業類型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經綜合平衡后下達執行。
八、嚴格執行"雙五條",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6〕108號)精神。著力解決當前安全評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傾向性問題,有效規范安全評價活動,有效規范安全監管、監察行為,防止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要按照利益相關方實施回避原則,在安全評價過程中利益相關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安全評價活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設立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限制外省(區、市)甲級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責任人員,將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并追究當事人及其領導的責任。
十、積極推進安全評價工作法制化建設,加強安全評價科學研究工作。修訂和完善安全評價法規和技術標準,使安全評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標準化軌道。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研究開發科學、適用、符合我國國情的安全評價技術,進一步提高安全評價科技水平和工作質量。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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