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必要性
安全評價在我國推廣應用才短短幾年,安全監管理部門、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評價的作用與定位認識參差不齊,安全評價活動開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在對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違規處罰實施過程中,有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夠詳細,不利于對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責任追究。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有的處罰規定法律效力有待提高,對評價資質審批程序中公示制度和安全評價機構建立自我約束機制、評價機構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等要求不明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大力培育和發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等安全生產中介組織,構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體系。強化對安全生產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推動中介服務專業化、社會化和規范化,提高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中介組織從業人員執業制度,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執業人員的作用。
因此,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真正實現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政府與中介機構分開及政府職能轉變奠定科學、合理的基礎。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和當前安全評價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修訂《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提高安全評價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效力,促進安全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目前該項工作已列入總局2007年立法計劃。
二、修訂過程
2007年2月,我們組織有關專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征求了部分省局和安全評價機構有關人員初步意見,參考了《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總局令第12號)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經多次修改形成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三、有關條款說明
1.關于增加“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實際工作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適度發展、總量控制”(第四條)。
安全評價工作的規范化發展,需要建立一個良性的市場競爭秩序。機構少了滿足不了安全生產工作需要,但機構多了,又會產生競爭過度,甚至出現惡性競爭,對安全評價工作的健康發展會帶來負面影響。實行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應根據區域經濟結構、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進行科學、合理規劃與控制。
2.關于甲、乙級資質業務范圍的劃分(修訂意見第五條)。
根據當前安全評價工作業務開展情況,絕大部分安全評價項目是屬于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和備案的,因此,規定了“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或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活動。”由乙級資質機構從事此類項目的安全評價工作,更加有利于加強對評價機構的屬地監督管理。
3.關于甲、乙級資質條件修訂(修訂意見第九條、第十條)。
為建立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政府與中介機構分開的安全評價監管理機制,將申請甲、乙級資質機構條件修改為“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為強調安全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覆蓋,促進有實力中介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修訂時增加了甲、乙級資質注冊資金額度,提高了專業評價人員人數。
為加強評價機構自身管理,修訂時增加了“(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并且得到切實有效運行;”因為,安全評價機構評價過程控制水平的高低,很程度上影響著安全評價報告的質量,為促進評價機構加強對評價過程控制的制度的貫徹落實,在修訂時,特強調機構的管理制度得到切實有效運行,不能將各種制度流于形式。
為確實體現甲、乙級資質分級,修訂時增加了“(五)已取得安全評價乙級資質3年以上,并完成了相應的工作業績,且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以利于機構提高評價工作水平。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總局第11號令)的規定增加“(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專業技術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4.關于審批程序中增加公示制度(修訂意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許可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修訂時在資質審批程序中增加了“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申請機構予以頒發資質證書;”的規定。
5.關于規范申請資質和增加業務范圍申報工作(修訂意見第十五條)。
規定申請評價資質和增加業務范圍的申請采取定期受理的方式,有利于工作組織和計劃性,也有利于對安全評價機構總體規模的數量控制、統籌規劃。同時,根據各方面提出的建議,對申請增加業務范圍也進行限制,須取得資質一年以上,且滿足所規定的業績考核要求;受到投訴、舉報正在調查核實期間以及受到行政處罰后不滿一年者,不予受理。
6.關于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考試條件(修訂意見第十六條)
增加了“(一)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做為考試條件之一,有利于引導高素質、優秀人才從事安全評價工作,從源關嚴把質量關。
7.安全評價人員從業登記和繼續教育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為加強安全評人員的的從業登記的管理,不斷提高安全評價人員技術和業務水平,結合《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關于印發開展安全評價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別作出了規定。
8.關于鼓勵安全評價機構建立行業性組織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目前安全評價機構數量和從業人數都達到了相當的規模,安全評價工作發展正在健康穩步發展。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和《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除政府部門依法加強監管之外,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評價行業自律性,強化安全評價行業自律意識。引導、鼓勵各地建立安全評價行業協會性質的組織,在研究制定本地區的行業道德規范、制定安全評價收費辦法和對行業進行監督等方面,發揮應有的行業自律和監督保障作用。
9.關于安全評價機構落實逐步完善自我約束管理機制(第二十六條)。
加強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落實評價機構的中介責任主體,促進安全評價機構逐步建立“自我檢查、自我發現、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自我約束機制,使安全評價機構加強自律性管理。
10.關于甲級資質評價機構跨省承擔安全評價項目(第二十九條)。
為有利于省局加強對安全評價甲級資質機構跨省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監管,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安全評價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省級煤礦監察機構進行告知性備案,并接受其監督管理。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11.關于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的縮減(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所取得的資質業務范圍,每年應完成相應的工作業績,證書有效期內無工作業績的業務范圍,經考核確認后,應予以核減。
12.關于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第三十四條)。
實施安全評價資質年度考核、不定期檢查制度,完善申訴、投訴、舉報制度。同時,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快建立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實行執業信譽檔案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執業信譽檔案及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機構管理機制,有利于安全評價健康有序的發展。
13.關于加大對評價機構和評價人員的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針對當前安全評價評價機構出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根據《行政許可法》要求,細化評價機構違法違規的處罰規定,有利于加強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意識,樹立責任心,提高安全評價工作質量。
14.關于特殊專業或領域的安全評價資質申請(第四十八條)。
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建筑施工企業、核工業實施安全等特殊行業和領域隸屬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評價資質的審批由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由總局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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