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1年第 30 號
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規定的條件及程序,經審查,決定批準6家安全評價機構取得甲級資質(具體名單和業務范圍詳見附件),資質有效期至2014年10月底。
各安全評價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安全評價機構不斷提高安全評價質量和專業能力,在事故預防中進一步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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