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動態管理駕駛員違法信息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對依法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由交通警察將其交通違法信息錄入駕駛人信息卡,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駕駛人信息卡、處罰決定書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也可以自愿采取銀行信用卡劃撥的方式繳納罰款。
江蘇:劃清“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標準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提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承擔。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分別減輕80-90%、60-70%、40-60%、20-10%。
上海:限定無過錯機動車賠償最高額
《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第七條(機動車無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明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