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說明

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法

2005-07-25   來源:俄羅斯聯邦消防    |   瀏覽:    評論: 0    收藏

目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基本概念
第二條 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立法
第三條 消防安全的保證體系
第二章 消防部門
第四條 消防部門分類及消防部門的基本任務
第五條 國家消防
第六條 國家消防監督
第七條 國家消防人員
第八條 國家消防人員的法律和社會保護的保障
第九條 國家消防干部、軍人和職工的國家強制人身保險及其犧牲(死亡)或致殘的損失補償
第十條 消防安全的財政和物資技術保障
第十一條 消防資產
第十二條 部門消防
第十三條 志愿消防
第十四條 消防聯合體
第十五條 代表資格
第三章 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消防職權
第十六條 聯邦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
第十七條 聯邦國家政權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的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
第十八條 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
第十九條 地方自治機關的消防職權第四章 對消防安全的保證
第二十條 消防規范化
第二十一條 制訂貫徹消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滅火
第二十三條 消防技術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作業和消防安全服務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宣傳和消防訓練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信息保證
第二十七條 火災及其后果統計
第二十八條 消防保險
第二十九條 消防減免稅
第三十條 特殊消防制度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的科學技術保證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認證
第五章 消防安全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消防安全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聯邦政權執行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政權執行機關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地方自治機關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的消防安全權利和職責
第三十八條 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事)業的行政責任第六章 生效
第四十條 本聯邦法律的生效
第四十一條 規范法規根據本聯邦法律的引入
第四十二條 履行本聯邦法律的保證本聯邦法對于保證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的總的法律、經濟和社會基礎作了規定,該法律調節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企業、機關、個體、農業(農場)、任何組織法權形式及所有制形式的其他一些法人(以下統稱企事業)之間的關系,調節各社會團體、負責人、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以下統稱公民)之間的關系。保證消防安全是國家極為重要的職能之一。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基本概念
本聯邦法律采用以下概念消防安全-是保衛人身、財產、社會及國家免受火災危害的一種狀況;
火災-一是失去控制的燃燒,同時造成物質損失,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危害社會利益及國家利益;
消防安全要求-是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法規文件或由國家權力機關為保證消防安全而制訂的社會的和(或)技術的專門的條件;
違反消防安全-不履行或沒有真正履行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制度-是為防止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和保證滅火而規定的人的行動準則、組織生產的程序和(或)室內(境界內)的部署;
消防安全措施-是保證消防安全及包括履行消防安全的舉措;
消防部門-是規定設置的消防管理機關、人力和器材,包括用于防止火災和滅火的消防機構隊伍,以及相應的緊急搶險救援作業的總和;
緊急滅火搶險救援作業-是指導消防部門在滅火中搶救人命、財物和在醫生未到場前施行緊急救護的戰斗行動;
消防技術產品-是指保證消防安全的專用技術、科技和知識產品,包括消防器材裝備,消防隊員裝備,滅火和防火藥劑,專用通信調度器材,電腦和數據庫程序,以及防止和撲滅火災的其他一些產品;
消防管轄區-是指駐在一定區域的消防部門管理機關、消防部隊、消防科研單位和消防院校,以及在區域內的任何部屬和所有制形式的滅火隊伍的總稱。
第二條 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立法俄羅斯聯邦關于消防安全的立法是以俄羅斯聯邦憲法為基本依據,包括本聯邦法及由本法所吸取的若干聯邦法律和其他一些法規規范,還有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有關調節消防安全的另一些法規和規范。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立法中低于本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部分沒有法律效力。
第三條 消防安全的保證體系
消防安全的保證體系-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力和器材的總和,同時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法律、組織、社會和科學技術措施的總和。
消防安全保證體系的基本要素是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企事業,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參加保證消防安上的公民。
保證消防安全體系的基本功能是:
法規規范調節和實施國家消防安全措施;
建立消防部門并組織其活動;
制訂和實施消防安全措施;
行使消防安全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進行消防宣傳和對居民進行消防安全的教育訓練;
協助志愿消防隊和消防團體,吸引居民參加保證消防安全的活動;
消防安全的信息保證;
實施國家消防監督及其他消防安全監督的功能;
消防技術產品的生產;
進行消防安全作業和消防安全服務;
實行消防安全作業和服務活動的許可證制度(以下稱許可證制度)和消防產品設備的認證制度(以下稱認證制度);
消防保險,稅務憂惠,以及其他旨在促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各種活動;
滅火及相關聯的緊急搶險救援作業(以下稱滅火);火災及其后果的統計;采取特別消防措施。

第二章 消防部門
第四條 消防部門分類及消防部門的基本任務消防部門分類如下:
國家消防;
部門消防;
志愿消防;
消防聯合體。
消防部門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任務是:
組織防火;
滅火。
不得調動消防部門參與防止、平息社會政治或民族沖突和群眾鬧事。
第五條 國家消防
國家消防是基本的消防組織形式并且是俄羅斯聯邦內務部機構中的一個完整獨立的業務部門。
國家消防工作的內容有:
組織制訂和實施國家消防安全措施、法規;
組織實施在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消防監督;
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居民點、企事業單位的消防保衛及其他消防安全作業和服務活動;
滅火;
負責國家消防管理機關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和物資技術保障;
協調其他形式的消防部門活動;
制訂并組織實施統一的消防科技政策;
組織消防干部的培訓進修以提高其業務熟練程度。
其他只能由聯邦法律責成國家消防的任務。
納入國家消防體系的有聯邦國家消防管理機關;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所和消防技術學校;國家特種消防部隊及其管理機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消防地區管理機關;國家消防部隊及其管理機關;國家消防下屬的企事業單位。
聯邦國家消防主管機關是:俄羅斯聯邦內務部一個獨立的業務組織機構,它領導管理國家消防系統。
根據本聯邦法的規定,聯邦國家消防管理機關是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監督的全權機關,是消防技術產品的國家訂貨者,是認證系統的中央機關。
消防技術科學研究所是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專門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問題的部屬科學研究機構。
消防技術院校是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專門培養消防安全專家的部屬教學機構。
國家特種消防部隊及其管理機關直屬聯邦國家消防主管機關領導,是為行政區劃禁區內的重點企業組織防火和滅火專門設置的。行政區劃禁區內的重點企業的名冊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對于俄羅斯聯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的設置由本聯邦法第三十五條作出規定。
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消防地區管理機關是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內務部(總局、局)的一個獨立的業務部門,它領導管理本區域除了直屬聯邦國家消防管理機關的消防隊以外的國家消防部隊的活動。
屬于國家消防部隊的有;
專門組織各居民點防火與滅火的地區消防部隊;
專門組織企事業單位防火與滅火的單位消防部隊;
專門撲救重大火災的專勤消防部隊。
國家消防部門的企事業單位是為完成國家消防任務、
根據現行的立法規定設置的。
國家消防管理機關和國家消防部隊的組建、改建、撤銷和給養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批準的《國家消防條例》實施。
第六條 國家消防監督
國家消防監督是國家監督活動的一種形式,由國家消防主管機關及其分管單位實施,目的是對遵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制止違反要求的行為。
聯邦國家消防管理機關的首長,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消防管理機關的首長,同時就是相應的俄羅斯聯邦國家消防總監督長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消防總監督長。
俄羅斯國家消防人員實施國家消防監督的職責和權利由俄羅斯聯邦國家消防總監督長規定。
國家消防主管機關及其分管單位的負責人在實施消防監督時有權:
組織制訂、獨自地或會同聯邦政權執行機關共同批準
消防規范文件和設計、生產、使用消防技術產品的規范文件;
對聯邦政權執行機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執行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對于單位負責人和公民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實施國家消防監督;
向聯邦政權執行機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執行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提出關于履行消防安全措施的建議;
為監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違反要求的行為,包括在非生產時間,對企業及其他單位的界區、建筑設施、房屋、室內進行視察和檢查;
當有確鑿材料證明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有發十火災和(或)對人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時,可以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無阻擋地進入公民的住宅、房舍、領地;
參加建筑地點、路段選定委員會,建筑(改建)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的工作,擁有表決權;
對企業、樓房、設施及其他項目的建設、大修、改建、擴建、技術設備改裝等的城建和設計預算的資料文件中的消防安全要求加以審核,提出協調意見;
對負責設計和勘察設計單位的資料文件實施消防安全要求方面的抽查;
向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公民發放違反消防安全通知書、保證物品(服務作業)的消防安全通知書、停止生產和銷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產品通知書;
當發現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發生火災危險和(或)威脅人的安全時,可以全部或部分停止企業的活動,全面或局部停止大修、改建、擴建、設備安裝、技術改裝等作業;
依據現行立法預先審訊火災案件及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案件,并對火災罪案做好庭審前的材料準備工作;
傳喚負責人或公民到國家消防監督機關或其下屬機構,就審理中的火災案件說明情況,提供材料和復制品;依據現行立法,因違反消防安全要求,包括不履行或沒有按期履行國家消防負責人的通知書,對公民、法人或制造者(代理者、銷售者)進行行政處罰。
國家消防監督機關及其下屬機構的負責人,對于外籍法人的單位或者外資企業實行國家消防監督時,同等享有本條所述的各項權力。
對森林的國家消防監督,由俄羅斯聯邦林業主管機關實施,對于地下目標和實施爆炸作業的國家消防監督,由俄羅斯聯邦礦山和工業監督部門負責。
實施國家消防監督,國家消防管理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下級負責人必須服從上級負責人的指示和指令。其他負責人不得干涉其活動。
第七條 國家消防人員
國家消防人員按職責編成包括;
內務機關的領導成員和一般人員(以下稱干部);
軍人;
沒有專門職稱和軍銜的人員(以下稱職工)國家消防部門吸收年滿17歲,德才、文化、健康符合國家消防工作要求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參加工作。
國家消防干部和軍人分別執行內務部的和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的服務(役)條例。國家消防部門的職工享有俄羅斯勞動法及其它聯邦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優待(辦法)。
國家消防人員為保護自身職業的社會的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可以聯合結社,或者根據現行立法自愿加入工會、協會、消防聯合團體。
國家消防人員的活動不受黨派、社會群眾活動及其它社會團體的政治決定的限制。
國家消防干部根據自身職責或是按照直接領導人的出面委托,遵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序,參加管理直屬國家消防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消防參與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消防聯合團體,以及根據本聯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節規定建立的消防安全基金會。
為行使職權,按照俄羅斯聯邦內務部規定的辦法發給國家消防人員固定樣式的工作證件。
國家消防人員,包括俄羅斯聯邦政府向國家消防部門分配征召服現役指標的人員,以及消防技術院校的學員和學生,可不再應召服兵役,其兵役登記應予以注銷,列入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名冊。
從國家消防部門辭退而又適合服役年齡者,應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應召服兵役。
國家消防干部和軍人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式樣,佩帶專門證章和著制式服裝。
國家消防職工被任命擔任國家消防干部或軍人職務者,應將其在任職前入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國家消防系統工作的時間計入連續工齡,對其工資補貼、各種優待及養老金發放都應據此計算,上述規定適用于在本聯邦法生效前為國家消防(內務部消防、內務部消防與搶險救援)職工的國家消防干部和軍人。
第八條 國家消防人員的法律和社會保護的保證國家消防干部、軍人和職工及其家屬成員受國家保護。對有關保證俄羅斯聯邦內務部的內務機關干部和內衛部隊軍人的法律保護和社會保護及優待的俄羅斯聯邦立法和有關的部門法規都適用于國家消防干部和國家消防軍人。內務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設立國家消防機構的企事業單位,應按現行立法規定的標準面積,優先向國家消防人員提供獨院住宅或住房。地力自治機關和上述企事業單位可以向國家消防人員憂惠出售住宅。對參加滅火戰斗行動的國家消防人員的住宅電話,應在國家消防機關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安裝。國家消防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可以無償使用幣區、城郊和本地的交通工具(出租車除外),在農村可以搭乘順道車。國家消防人員因公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時,應按定額交費補償。國家消防干部和軍人有權獲得無息貸款蓋建獨院住宅或合作蓋房,或是有權得到20年分期付款的購房,并將75%的貸款由聯邦預算經費或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預算經費予以抵銷。年滿50周歲、在俄羅斯聯邦內務部部長批準的國家消防業務崗位上任職的國家消防職工,其在國家消防的工齡不少于25年的,可以領取養老金。國家消防干部、軍人、職工因公犧牲,其家屬有權以其犧牲時的住房情況為基準改善居住的條件,包括分予獨院住宅。地方自治機關應在其犧牲之日起6個月內辦妥。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有權在本聯邦法規定之外,對國家消防人員的法律社會保護提供另外的保證。從事有危害和危險企事業消防工作的國家消防人員享有現行立法為這些企事業職工規定的法律社會保護及優惠的保證。
第九條 國家消防干部、軍人和職工的國家強制人身保險及其犧牲(死亡)或致殘的損失補償國家消防干部、軍人、職工因在執行公務中有犧牲或受外傷、內傷、致殘、患病,故須實行國家強制人身保險。上述人員實行國家強制人身保險的費用列入聯邦預算經費,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預算經費,或由設有國家消防隊的企事業擔負。國家消防干部、軍人、職工因公犧牲(死亡),由聯邦預算經費,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預算經費或設有國家消防隊的企事業向其家屬和被贍養者發放一次性免稅的相應10年的生活供養費的補助金,這項金額以后向事主追回。國家消防干部、軍人和職工因公引致外傷、內傷、殘廢、疾病、喪失工作能力,由聯邦預算經費,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預算經費或由設有國家消防隊的企事業,向本人發給一次性免稅的5年工資額的撫恤金。這項金額以后向事主追回。本條第二節、第三節所述的一次性撫恤金,應在國家消防干部、軍人、職工犧牲(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或者在受外傷、內傷、殘廢、疾病證明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國家消防人員中的財產因執行公務受損的,由聯邦預算經費,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的預算經費,以及設有國家消防隊的企事業全部賠償。賠償金額以后向事主追回。
第十條 消防安全的財政和物資技術保障消防安全的財政保障,分別由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按照職權范圍,在制訂和實施預算計劃中,設立聯邦的和地區的消防安全項目,設置專門的預算條目。國家消防機關和國家消防隊(實行合同的消防隊除外),以及消防科研機關和消防技術院校的財政保障由聯邦預算經費支持。其經費分配由聯邦國家消防機關負責管理,必要時可由其他財政來源予以補充。與企事業以合向形式建立的單位國家消防隊,其經費由該企事業擔負,必要時也可由其他財政來源予以補充。與企事業以合同形式建立的特種國家消防隊,其經費按份額原則由國家預算和企事業分擔。特種國家消防隊的經費開支項目和管理辦法,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由國家消防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的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訂立合同而設立的地區國家消防隊,其經費由各有關方的預算支出。這些消防部隊人員配備的最低名額以每650居民配備一名國家消防人員計算。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的政權機關,各地方自治機關可視各自的經費實況,有權增加對國家消防的開交。地方自治機關應從新建、大修、改建、擴建、廠房設施的改裝工程等的預算造價中,設立0.5%的強制性扣除額(不含地方預算支出部分的工程費用),以用于完成消防方面的任務。國家消防機關和消防部隊物資技術的保障,可按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辦法和標準,通過俄羅斯聯邦內務部物資技術與軍供特供的渠道,自身獨立實施之。部門消防和志愿消防的物資技術保障各由其所有人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消防資產
消防資產是指消防部門為完成其所賦予的消防任務的動產和不動產,(凡)消防資產均應造具清冊報請聯邦國家消防主管機關批準備案。
未經國家消防部門和相應國家政權執行機關同意,消防資產的所有人不得改變其用途。
當所有人拒絕供奉其消防部隊及保養消防資產,而又未征得國家消防部門和相應國家政權執行機關同意改變其用途時,則此消防資產無償轉歸市政所有。
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的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設立國家消防隊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按規定標準向消防部門提供房屋、設施、配備通信器材的辦公室,以及其他必需設置的資產。
國家消防部門可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辦法建立住房基金。
第十二條 部門消防
聯邦政權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為保證有關規定實施。
發現部屬企事業單位違反消防安全,有發生火災和威脅人的安全等危險情況時,部門消防機關有權全部或部分停止企業、生產區段、機組、工種的活動,或者停止房屋或設施的使用。
對于空中、海上、江河、鐵路運輸器具消防安全的監督,由聯邦政權機關實施。
對于俄羅斯聯邦外交領事機構及俄羅斯聯邦駐外國代表處的消防安全監督,凡俄羅斯聯邦國際條法未作規定的,應由俄羅斯聯邦立法實施。
第十三條 志愿消防
志愿消防-一指公民參加組織居民點和企業的防火與滅火的一種方式。
志愿消防者-指按志愿原則(不訂勞動契約)直接參加消防隊的防火和(或)滅火活動的公民。
國家消防部門對志愿消防者和志愿消防隊(團)實行登記制度。志愿消防隊的財政保障和物質技術保障,由地方預算、設立志愿消防隊的企事業經費、消防聯合團體的經費、公民和法人的捐助及其他財政來源加以解決。
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向志愿消防者提供社會保障。
志愿消防者按地方自治機關和國家消防部門共同制定的值班表格輪流值班執勤,并按平均月工資額發予獎勵補貼。該項開支由地方自治機關列入地方預算。
按本條第五節所述執行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的人數限額由地方自治機關決定。
在居民點參加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由國家消防機關出具證明,可予優先和優惠安裝電話。
第十四條 消防聯合體
消防聯合體(聯合會、工會、協會、消防基金會等)是根據現行立法組建,其宗旨是解決各種消防安全問題,保護消防人員的權利及其合法利益,并按章程進行活動。
全俄志愿消防聯合會是社會性的一個聯合團體,受其他些*會消防聯合集體的委托。代表并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條 代表資格
據俄羅斯聯邦內務部規定的程序,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國際基金會、委員會、聯合團體及其他組織中的代表資格由聯邦國家消防主管機關擔任。

第三章 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
自治機關的消防職權
第十六條 聯邦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聯邦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是制訂并實施國家消防政策,審訂聯邦消防法律、規范、法規并對其實施進行監督;編制聯邦項目規劃大綱,并組織其實施和給以財政撥款;組織制訂消防國家標準、現范、條例等法規性文件;制訂并執行包括消防給養在內的聯邦消防經費預算;組建、改組、撤銷由聯邦預算經費供給的消防機關、部隊、消防技術科研機關和教學機構;組織國家消防監督;制訂保證消防安全的通用準則和社會與經濟的鼓勵舉措,生產、訂購消防技術產品,引導居民積極從事同火災作斗爭;對由聯邦預算經費供養的和由現役軍人編成的消防機關和消防部隊,做好編制定額和各級登記造冊工作;建立必須強制性設置消防機構(包括由聯邦預算經費開支的)的企事業名冊;組織發展科學技術,協調管理基礎科學的研制;制訂國家(含國防)定貨的消防技術產品名錄、生產規模及供貨須知;制訂許可證制度和認證制度通則;建立全國性信息網絡系統和火災及其后果的統計系統;制訂民防消防組織通則及消防管理機關和消防部隊的動員細則;組織消防干部培訓、進修和其他教育訓練,以提高職業熟練程度;制定消防專業標志和服裝制式。
第十七條 聯邦國家政權機關知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的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聯邦國家政權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是:
在職能范圍內對消防部門的活動依法加以規范管理;
對于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消防立法實行監督;
建立、改組和撤銷由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預算經費供養
的消防管理機關和消防部隊;
規定由聯邦預育經費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預算經費供養的消防人員定額(不得低于規范標準);
采取措施落實對消防人員、預備役(退休)人員及其家屬成員的法律和社會保護;
保證消防部門具備必需的消防技術產品;
實行許可證和認證制度;
主持火災及其后果的統計;
促進消防基金會的建立及其活動;促進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聯合團體的活動。
第十八條 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
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政權機關的消防職權是:
在職能范圍之內進行規范工作;
組織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制訂、批準和執行用于消防開支和消防給養的預算;
對居民進行消防組織訓練;
做好地區的專項發展規劃的制度、組織實施和財政撥款;
在職能范圍之內對保證消防安全進行社會經濟上的鼓勵;
為保證消防安全,監督公民和法人及時繳納稅款和保險費;
采取措施落實對消防人員及其家屬成員的法律和社會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自治機關的消防職權地方自治機關的消防職權是:
組織執行和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參加執行聯邦的和地區的專項發展規劃;
制訂、批準和執行用于消防開支和消防給養的地方預算;
設立、改組、撤銷由地方預算經費撥款的消防單位;
在職能范圍之內對保證消防安全進行社會經濟上的鼓勵;
為保證消防安全,向公民和法人收取地方專用稅和(或)專項捐款;
推動消防基金會的建立及其活動;組織居民進行消防訓練和參加防火滅火;推動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聯合團體的活動;對保證消防安全組織社會監督。
第四章 對消防安全的保證
第二十條 消防規范化
消防規范標準就是國家政權機關制訂并實行有關消防安全要求的規范標準等法規。
消防規范化是由受權的國家機關在法規文件中規定必須執行的消防安全要求的一種制度。
消防規范文件是指含消防安全要求的各項標準、規范、條例、守則及其它文件。
聯邦政權執行機關在制訂實施標準化法規文件時,凡規定或者必須規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和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國家消防主管部門應對消防規范標準的制訂、生效和采用辦法作出規定。
俄羅斯聯邦各主體有權在職能范圍之內制訂并批準在消防安全要求上不低于聯邦規范標準的消防規范標準。
國家消防主管部門應對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和增加補充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條件予以規定。
消防規范標準應按規定程序予以登記并正式頒布。
第二十一條 制訂貫徹消防措施制訂消防措施應符合俄羅斯聯邦的立法、消防安全規范標準,并要根據同火災作斗爭的實際經驗和物質材料、生產工藝、產品、結構、房屋、設施等的火災危險程度。物質、材料、產品、設備的生產者(供應者)必須在技術性能文書中說明相應物質、材料、生產工藝、產品、設備的火災危險性指標及其使用的消防注意事項.制訂和貫徹企業、房屋、設施及其他目標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在對目標進行設計時,必須制訂火災時的人員疏散方案。生產必須制訂滅火計劃和保證人身安全的方案。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應對相應的居民點和行政辦公區制訂貫徹消防安全措施。由國家政權機關批準制訂的投資設計,在保證消防安全方面必須經過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的審定。
第二十二條 滅火
滅火是一種搶救生命、財產和消除火災的戰斗行動。
滅火組織規則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制訂。
滅火人力物力的調派辦法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規定并經下列機關批準:
跨地區的火災由聯邦國家政權機關批準;
區域內的火災由相應的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機關或地方自治機關批準。
火災在人力、物力和當地的緊急保障系統不足以將其撲滅時,會形成一種非常緊急的狀態。此時,可以根據關于緊急狀態的俄羅斯聯邦的立法規定,為消除緊急狀態及其后果而調派消防的人力和物力。
消防隊應無條件出動滅火。對消耗的補償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如無俄羅斯聯邦立法的規定,國家消防部門撲滅火災是無償的。
居民召喚消防隊滅火的統一電話號碼是01。
為保證人員安全、搶救財產,滅火中的必要行動有深入到火災蔓延(可能蔓延)或有危險跡象的地方;
創造條件阻止火勢發展或消除火災;
無償利用通信:運輸工具和設備裝置;
限制或封閉往火場的通道,限制或封閉與火場毗鄰地區的交通行人過往;
從火場疏散人員和財物。
直接領導滅火的是滅火指揮員-到達火災現場的最高職務的消防業務負責人(另有規定者除外),他按首長負責制原則指揮參加滅火戰斗的消防員和被調來參加火火的其他人員。
滅火指揮員確定進行滅火戰斗行動的區域,戰斗行動的方法和特點,以及如何搶救人命和財產。滅火指揮員在必要時可以限制火災區域內的負責人和公民的權利。
處在滅火戰斗行動區域內的所有負責人和公民必須執行滅火指揮員的指令。
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滅火指揮員的行動或廢除其滅火指令。
對滅火所招致的物質損失應按現行立法規定賠償。國家消防人員及其被調派參加滅火的人員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消防技術產品的生產消防技術產品生產根據國家訂貨、國防訂貨、按企業活動方式進行。消防技術產品生產接受國家調控和支持。消防技術產品的國家訂貨編制和安排根據聯邦消防專項規劃進行。消防技術產品的國家訂貨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決定。消防技術產品國家訂貨和國防訂貨的各項作業的具體操作按現行立法進行。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作業和消防安全服務消防安全作業和消防安全服務的目的是貫徹消防安全要求,保證防火滅火。消防安全作業和消防安全服務有下列各項從事企業防火和居民點防火的合同制消防工作;消防技術產品的生產、試驗、采購和供應;勘查設計工作;科技咨詢與鑒定工作;
對物質、材料、產品、設備、結構消防安全性能的測試;
對居民進行消防安全訓練;
從事防火宣傳,出版專業書籍、廣告品;
耐火和煙囪爐灶作業;
消防系統和消防器材的裝配、調試、修理;
修配消防員的裝備、撲滅初起火災的滅火器具、校正滅火劑的質量;
消防用房、設施、辦公室的蓋建、改建和翻修;
聯邦的和地區的國家消防機關規定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種類服務作業。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宣傳和消防訓練消防宣傳是指向社會提供指導有關消防問題及如何保證消防安全的信息,其方式有印發消防專題書籍、讀物、廣告材料,舉辦消防專題展覽、講座及通過俄羅斯聯邦立法允準的其他形式向居民進行消防的宣傳教育。消防宣傳由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消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組織進行。企業職工的消防訓練由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業主)根據"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條例"組織進行。學齡前的幼兒教育機構和義務教育機構可在國家消防部門的協助指導下,向學齡前兒童和接受義務教育者施以義務消防訓練。教育管理機關和消防部門可組建少年志愿消防團。國家應對少年志愿消防團的消防訓練內容和訓練辦法作出規定。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信息保證消防信息保證是指在消防安全保證體系中建立和應用專門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以下稱信息系統)消防安全資料輸入信息系統的原則和程序,以及負責人和公民查閱資料的條件和規則由聯邦法律和消防法規認定。俄羅斯聯邦民防、處理緊急事態和消除自然災害后果部門,氣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必須及時無償地向消防主管部門提供影響消防安全的事件等有關的信息預報。群眾輿論工具必須及時無償地向社會報導國家消防部門關于消防安全的緊急對策。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應向居民公布政府關于保證消防安全所作的決定,傳播消防技術知識.
第二十七條 火災及其后果統計俄羅斯聯邦實行統一的國家火災及其后果的統計體制;馂募捌浜蠊y計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負責執行;馂募捌浜蠊y計辦法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商同俄羅斯聯邦國家統計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聯邦政權執行機關規定。火災及其后果統計辦法由國家政權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企事業革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不構成法人)一體遵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 消防保險
實行消防保險有自愿的和強制的兩種形式。
企業、外籍法人、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在下列方面必須實行強制性保險
管理、使用、支配的財產;
因火災可能造成第三方損害的民事責任;
消防安全作業和服務。
強制消防保險的實施辦法由聯邦法律規定.
必須實行強制消防保險企業的名冊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編制。
為貫徹實施消防安全措施,可以按照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辦法,建立消防安全基金。基金的形成可向保險公司以不低于消防保險費總額的5%提成。消防基金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批準的示范章程負責管理。
企業、外籍法人,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可將支付的消防保險費總額計入產品(作業、服務)成本。公民交付的消防保險費總額可在其當年收入保稅總數中扣除。
消除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收回保險費率折扣的差額。保險費率折扣根據被保財產的消防安全的程度確定。保險費率折扣的大小由保險者獨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消防減免稅
國家消防機關和國家消防部隊在執行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職能時,可不向有先預算或基金交納任何形式的捐稅、關稅及其他付款。
消防企業、社團生產消防技術產品、進行消防安全服務作業所得的利潤收益不予以課稅。
應予課稅的消防企業、社團的利潤,可先扣除用于如下部分后計稅:
組織消防技術產品的生產和(或)訂購;用于消防給養;用于資助消防基金捐款。
下列各項免征附加價值稅:
消防技術產品;
消防安全服務作業;
為生產消防技術產品和進行消防安全服務作業而購置的材料、儀器和設備。
不予征稅的有:
消防部門所使用的土地;
公民和法人無償轉讓給消防部門所有(使用)的財產;
國家消防部門企業、消防社團用于消防目的的收入;
據本聯邦法從保險機構劃歸消防基金的提成。
全俄志愿消防協會在從事消防安全服務作業時免交
許可證手續費。
為保證消防安全,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有權制定屬職權范圍內的減免稅規定。
第三十條 特殊消防制度
在出現火災危險性增大的情況下,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可以決定在其相應地區實行特殊消防制度。
對于實行特殊消防制度的地區,國家消防部門應研究提出消防安全的補充要求。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的科學技術保證從科學技術上保證消防安全的單位有消防科學研究部門、結構試驗部門、設計部門,以及有關的教學部門等組織機構。消防科研經費由聯邦預算、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預算、地方預算經費、企業經費、消防基金及其他財政來源予以支持。對國家消防主管部門下達的科研任務所需的經費,由聯邦預算解決。國家消防部門通過中央消防技術科學研究機構協調消防科學研究。為保證個人、社會和國家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利益,聯邦政權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對新工藝、新產品組織必要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
本聯邦法規定對消防安全活動(作業、服務)實行許可證制度。
實行許可證的消防安全活動(作業、服務)的類別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機關可視本地情況,增補發許可證的消防安全活動(作業、服務)的種類。
從事消防安全活動(作業、服務)應持有國家消防部門發給的許可證。國家消防主管機關應制訂許可證發放辦法。發許可證的收費標準應商得俄羅斯聯邦財政部同意。國家消防部應將發許可證的收費款項轉入相應的消防基金。
企業、公民無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制度而從事消防安全活動(作業、服務)者,應按俄羅斯聯邦立法承擔責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是許可從事一切消防活動(作業、服務)的一個必備條件。
第三十三條 認證
認證是指根據俄羅斯聯邦立法,從事證明產品和服務符合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活動。
必須認證的產品和服務種類的清單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制定。
公民和法人要求,又具備申請人和認證機關之間的合約,可以進行自愿認證。
消防安全認證是認證內容中必須具備的一個組成部分。
認證辦法由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商同俄羅斯聯邦標準、計量、認證委員會制定。
認證作業的費用由產品和服務制造者(賣主、執行者)負擔。辦理認證的費用支出可計入產品和服務的成本。
第五章 消防安全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消防安全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火災時公民有權保衛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按照現行立法要求賠償火災造成的損失;參加調查對其健康和財產造成損失的火災的原因;按照規定方式從消防機關和消防部隊獲取消防信息;按照規定方式參加防火和志愿消防的活動;公民必須: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根據相關的地方自治機關規定的消防安全守則和清單,在個人所有(使用)的室內、設施置備初期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發現火災立即報告消防部門;
在消防隊未到達時,力所能及地采取措施救人、搶救財產并撲滅火災;
協助消防部門滅火;
執行消防部門負責人的消防監督通知書、決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為監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違反要求的行為,依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向消防部門負責人提供便利,對公民所屬的生產、管理、生活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實施視察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聯邦政權執行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執行機關的消防安全職責聯邦政權執行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執行機關必須:
組織制訂和保證實施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和相應地區的消防安全措施;
按規定標準組建、供養由相應財政預算劃撥經費的消防管理機關和消防部隊;
幫助消防部門完成對其所交待的任務;
創造條件吸引居民參加防火滅火工作;
組織消防宣傳,對居民進行消防訓練;
實現消防科學研究的預算;
為協調完善俄羅斯聯邦消防安全的各項舉措,應建立俄羅斯聯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政權執行機關應建立相應級別的消防安全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地方自治機關的消防安全職責地方自治機關按職權范圍在相應地區必須:
組織制訂并保證消防安全措施的實現;
將所有者拒絕保養或改變其消防用途的消防資產,收歸市政所有;
按規定標準組建、供養由地方預算及與國家消防訂立合同的消防機構和消防隊;
對居民進行防火訓練;促進志愿消防和消防聯合團體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的消防安全權利和職責企事業有權:
設立、改組和撤銷以自身經費供養的,以及和國家消防訂立合約的消防隊;
向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提出關于消防安全建議;
查清在本單位發生的火災原因和情況;
制訂社會經濟措施促進保證消防安全;
按規定方式從消防機關和消防部隊獲得有關消防安全的信息。
企事業必須: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執行消防部門負責人的消防監督通知書、決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制訂并貫徹保證消防安全的各項措施;
進行消防宣傳,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消防訓練;
應將消防安全問題納入集體公約;
消防系統、消防器材和初期滅火器具,應將其保持在完整狀態并不準挪用;
按規定標準設立和供養包括和國家消防訂立合約的
消防機關和消防隊;
協助消防部門滅火、查明火災發生和蔓延的原因,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任人,火災發生的肇事人;
在本單位區域內滅火時,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器材、燃料、潤滑油,以及為消防人員和參加滅火戰斗的其他人員
提供食物和休息場所;
為在本單位執行公務的消防部門負責人提供進入房屋、建筑設施及其他目標的通道;
為在本單位執行公務的消防部門負責人提供本企(事)業關于消防安全的信息文件,包括產品的火災危險性
及其本企業火災及其后果的有關資料;
即時通報消防部門有關發生火災、滅火系統和消防器具發生故障、馬路通道發生變化等情況;
促進志愿消防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任根據現行立法,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任者有:
財產所有人;
財產的全權占有、利用或支配者,其中包括企(事)業的領導人;
按一定方式被委任為保證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職能范圍內的負責人。
契約中如無另作規定,國家、市政和部屬住房基金的
住宅(房間)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任人是房客或租戶。
本條第一節所列指的人,其他公民違反消防安全要求者,以及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違法者,應根據現行立法,追究其紀律、行政或刑事責任。
消防罰金收入的款項處理:
50%交聯邦預算;
50%交相關的消防基余。
第三十九條 企(事)業的行政責任根據國家消防部門負責人決議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罰款定額規定,違反消防安全要求或在消防方面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企(事)業,應繳納至百分之二的相應月工資總額,從事經營活動的另外主體繳納百分之五十至白分之百的最小工資額。追究企(事)業在消防方面違法行為責任的原則和辦法由俄羅斯立法規定。制造者(執行者、賣主)逃避執行或未按期執行國家消防部門負責人關于保證商品(作業、服務)的消防安全通知書,應根據俄羅斯聯邦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承擔行政責任。第六章 生效
第四十條 本聯邦法律的生效
本聯邦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規范法規根據本聯邦法律的引入俄羅斯聯邦總統的、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范法規,部委的規范法規,俄羅斯聯邦各主體的國家政權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的規范法規,根據本聯邦法律自其正式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引入。俄羅斯聯邦政府在三個月內根據本聯邦法律向俄羅斯聯邦會議聯邦國家杜馬按程序提出關于將其引入聯邦立法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履行本聯邦法律的保證責成俄羅斯聯邦政府在三個月內按程序:
制訂并保證實行"1995--1997消防安全和社會保
護"聯邦發展大綱;
向國家杜馬提請審議關于修改現行立法中有關加強對于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任性部分的建議;
保證國家消防部隊到1997年的征召服現役軍人的編成。

俄羅斯聯邦總統鮑·葉利欽
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宮
1994年12月21日

主站蜘蛛池模板: 赣榆县| 西吉县| 云南省| 太仆寺旗| 始兴县| 秭归县| 杭锦旗| 安西县| 新和县| 宜春市| 宿松县| 琼结县| 托克逊县| 无锡市| 湾仔区| 青州市| 盐源县| 扶沟县| 江孜县| 砚山县| 楚雄市| 太保市| 静宁县| 英德市| 邯郸县| 朝阳市| 越西县| 三门县| 双城市| 大渡口区| 佛冈县| 赤城县| 和田县| 岢岚县| 砚山县| 赣榆县| 乐至县| 得荣县| 安溪县| 城固县| 南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