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海水作為消防水源(1)
日本沿海城市較多,利用海水救火是一項積極措施,沿海城市在海岸建造消防水泵站,將海水引入市中心儲存,同時使用消防水艇吸取海水,用于撲救高層建筑火災和森林火災。
推廣消防儲水池(2)
日本屬于多地震國家,所以在各大城市中,除鋪設消防用水管網,安裝消火栓以外,還在各單位內部建造消防貯水池。這種貯水池容量一般在100-200噸左右,由鋼板焊接而成,設在建筑物底層,或埋在公園、廣場、操場或街心花園的地下,貯水池中的水與自來水管線連通,通過技術處理使之成為既可貯存又可飲用的活水。萬一地震時自來水廠遭遇破壞而停水,貯水池中的水也可以完好地保存下來,既可用于救火,也可用于生活急需。
對水井和江河湖泊消防水源的保護(3)
城市自來水在地震或戰爭時,往往容易遭受破壞。日本將民間的水井和城市的河道、湖泊視為珍貴的消防水源。在日本,對于民間的水井,只要消防長官認定是消防需要,就不許任意填埋。對于城市河道湖泊在其兩岸修造若干消防碼頭,以供消防車停靠汲水。只要消防長官認為該河道湖泊是消防需要,就不許市政當局將其填平改為暗溝。
消防法對水源的規定(4)
日本《消防法》規定:“消防需要的水源設施標準,由消防廳提出建議。消防水源設施由各市、鎮、村設置、維修及管理。但對于管道則由該管道管理者設置、維修及管理。”消防長及消防署長對于水池、泉水、井水、貯水槽以及其他可供消防使用的水源設施,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可將其指定為消防水源設施,并使之處于可以經常使用的狀態,消防長或消防署長可以依據法規規定對指定的消防水源設施設置標志,如欲變更、拆除消防水源設施時,必須事先向轄區消防長或消防署長申報,經允許后方可變更拆除。
日本《消防法》還規定:“學校、醫院、工廠、演出場所、百貨店、飲食店、地下街道、等防火對象物及其他政令規定的防火對象物的法人代表,必須按照政令規定的技術標準,設置消防用水和救火所需要的設施,并有義務對該項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日本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提出了市政消防用水和單位內部消防用水的要求。假如某城市的消防水源不完善,而該市的消防長官未向市長提出此項規劃建議,這個消防長官就屬于失職。如果消防長官向市長提出規劃建議而未落實,則市長屬于失職。失職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所以,日本的任何機關團體或企業,其法人代表都有完善其內部水源的義務,否則就屬于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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