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是一部由建設、質監部門執行,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監督的國家消防安全技術法規,《建規》是在總結我國建筑(設計)防火經驗和消防科學技術成果、消化吸收國外有關規范標準的基礎上制訂的,是我國公安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母規。《建規》自1974年實施以來,歷經幾次修訂,在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消防監督工作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特別是在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中執行的規章、制度大多來自《建規》。因此,學習好、應用好《建規》,對搞好安全生產監監督管理有很大的幫助。
一、認清廠房、庫房的本質安全(危險性)需要《建規》。目前 ,我國常見的危險化學品3000余種,按其理化性質,國家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明錄》(2002版)將3000余種危險化學品分為八大類。安監部門之所以對這些危險化學品進行監督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學品存在一定的危險性與危害性。在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如何把握八大類危險化學品的本質,確定其危險程度呢?《建規》的3.1.1條和3.1.3條將生產廠房、儲存庫房的危險性分別分為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標明了相應類物質的危險性特征,危險化學品屬前四個等級。也就是說這4個等級囊括了3000余種危險化學品。安監部門無論到企業廠房還是到儲存倉庫進行監督檢查,只要對照《建規》中的危險性分類就知道該企業廠房、庫房的安全危險程度了。知道了生產、庫存物品的危險程度,在安全監管方面就可以采取相應的安全對策。
二、確定安全間距需要《建規》。安監部門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立項審查時都要涉及確定安全間距問題,這些安全間距全部來自《建規》的規定。一是《建規》的3.4.1條,確定了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之間的防火間距。3.4.2條至3.4.4條及3. 4.11條分別確定了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之間,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變壓器與建筑之間等安全間距;二是《建規》3.5.1條、3.5.2條確定了倉庫與倉庫之間,及其與建筑、明火點、鐵路等安全間距;三是《建規》4.2.1條至4.2.3條確定了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及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建筑物、液體儲罐之間等安全間距。需要指出的是安監部門在檢查危險化學品儲罐時,發現不同類別的液體經常儲存在同一儲罐內,或者說在同一儲罐內經常進行不同液體的周轉。對此,《建規》4.2.4條作了專門強調,即沸液性液體與非沸液性液體不僅不能同存一罐,而且不能在同一防火堤內,這主要是從撲救火災的角度考慮進行強調的。同時,甲乙類液體與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安全間距要求也是不容許同存一罐的(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間距是儲罐直徑0.75;丙類液體儲罐之間間距是儲罐直徑0.4);四是《建規》4.3.1條至4.3.6條規定了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安全間距;五是《建規》4.4.1條至4.4.4條規定了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安全間距。這些安全間距都是在事故教訓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
三、確定建筑物(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最大允許建面積需要《建規》。安監部們在日常監管中,應有廠房、庫房不是由企業隨意建設的意識。因為《建規》3.3.1條和3.3.2條規定了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和最大允許建面積。如甲乙類物品廠房的耐火等級只能為一、二級,禁止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甲類物品生產廠房應采用單層,其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4000平方米,超出了這個面積就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甲類物品倉庫的耐火等級只能為一、二級,最多允許一層。甲乙類物品禁止存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內。這些規定不僅是設計部門要執行的,也是安監部門需要知道的。
四、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建規》。《建規》5.4.5條規定,“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設置在民用建筑內”;《建規》5.1.13條規定,“地下商店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因此,安監部門在辦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要把這兩點作為高壓線,嚴格把好審批關。
五、制作《安全評價報告》需要《建規》。國家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把《建規》的有關內容作為安全評價硬件內容之一。其中《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評價現場檢查表》倉庫項13條中有10條涉及《建規》,灌區項的14條全部涉及《建規》、消防電氣安全設施項16條中有13條涉及《建規》。可見,《建規》在安全評價報告編制中的地位。
六、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需要《建規》。《安全生產法》第2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第26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等。這里所說的安全設施設計既包括了《建規》規定的防護設施、消防設施等設施的設計,又包括了安監部門規章、制度的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總局8號令)第15條要求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其實質就是審查設計部門是否執行了《建規》及安監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
此外,《建規》中還涉及到建筑的安全疏散、廠房(倉庫)防爆、水電系統及設施等內容。作為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掌握好這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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