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的特點是高處作業工作量大,作業環境復雜多變,手工操作勞動強度大,多工種交叉作業危險因素多,極易發生事故,因此,建筑業在我國各行業中屬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安全生產是建筑企業的生命線,發生事故不但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同時又會造成家庭的不幸和悲痛,影響企業的聲譽,制約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甚至會影響社會的穩定。為此,對建筑業的傷亡事故進行較為科學的分析,從中找出事故的成因及對策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根據建設部公布的事故信息:2003年上半年全國共發生建筑施工事故519起,死亡582人,其中高處墜落事故240起,死亡257人,分別占事故總數和死亡人數的46.24%和44.16%;2004年一季度全國共發生建筑施工事故169起,死亡199人,其中高處墜落事故88起,死亡97人,分別占事故總數和死亡人數的52.07%和48.74%.事實表明,在建筑業“五大傷害”(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事故中,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率最高、危險性極大。因此,減少和避免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是降低建筑業傷亡事故的關鍵。
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的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通過對某地區1990年以來所發生的62起高處墜落事故所做的調查分析,并參考有關資料,就其成因和防治對策做以探討。
1、高處墜落事故的成因分析
1.1 導致高處墜落事故的十種方式
1.1.1“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不齊全而墜落。
1.1.2 腳手架搭設不規范、防護設施不全、腳手板材質或鋪設不符合要求而墜落。
1.1.3 拆除腳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時墜落。
1.1.4 起重吊裝時墜落。
1.1.5 梯子上作業時墜落。
1.1.6 輕質板斷裂導致墜落。
1.1.7 吊籃架、提升架、掛架墜落或失穩而墜落。
1.1.8 倒塌腳手架、模板支撐架、塔吊時墜落。
1.1.9 提升機吊籃乘人斷繩或施工升降機梯籠墜落而墜落。
1.1.10 隨樓板坍塌而墜落。
1.2 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下面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事故樹分析法(即FTA法),對高處墜落事故做以定性分析,如下圖所示 .(……)
高處墜落事故事故樹分析圖
從以上事故樹分析中可以看出,發生高處墜落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1.2.1人的方面
1.2.1.1各級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會造成事故。
1.2.1.2監護人的失職、各項管理制度未得到落實,本可避免的事故就會發生。
1.2.1.3操作者本人的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知識的缺乏,會造成大量的事故。
1.2.2物的方面
1.2.2.1沒有防護或防護設施有缺陷,留下重大事故隱患。
1.2.2.2施工設施的安全度不滿足,易發生多人傷亡事故。
根據事故統計分析,可能墜落高度一般在25米以下,尤其是15米以下,占所分析事故的96%以上。同時,必須重視亞高處(2米以下)作業個體防護措施的落實。
2、高處墜落事故的防治對策和建議
2.1對策
2.1.1各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使安全生產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2.1.2嚴格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和《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的要求,抓好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范的教育培訓,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和法制意識。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加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專業技術素質,做好督促、監護和檢查工作。
2.1.3堅持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新入場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勞務分包企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使教育培訓工作既有針對性、又能保持經常性,防止走過場,使操作人員自覺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和冒險行為。
2.1.4企業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按照《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明確每個高處作業點的防護措施,特別是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腳手架工程、吊裝拆除工程(包括塔吊、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的安裝和拆除)、模板工程、臨邊防護等都應作專門的施工方案。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確認,并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和教育。改變或拆除現場的防護設施必須經安全技術部門的同意,并做好其它防護措施,作業時做到自我保護和相互提醒。
2.1.5 切實做好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每個分部分項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業,都必須向操作者講清楚施工環境、操作過程、操作工藝、操作方法的具體要求和應采用的防護措施、作業中應遵守的紀律和存在或潛在的危害及發生時采取的應急避險措施。操作過程中必須監督安全技術交底的執行情況,使每個操作者時時、處處重視安全。
2.1.6 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的要求,及時、規范地做好“四口、五臨邊”的防護措施,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同時做好使用過程中的監管,及時對拆除的部位進行恢復,確保防護措施有效發揮作用。
2.1.7 對目前廣泛使用的掛、挑、爬和吊籃腳手架,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鋼管扣件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高處作業吊籃安全規則》(JGJ5027)和《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等的要求,在設施選用和方案編制時,必須嚴格執行標準;在使用前必須組織技術、安全、機械等專業人員進行驗收或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架體制作和各安全裝置、防護措施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對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在檢測合格后的30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使用中必須經常檢查各關鍵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員是否有違章行為,發現異常必須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2.1.8 對模板支撐架,特別是4.5m以上的高支撐體系和特殊的支撐架(如超重、超大)必須進行專門的設計,在搭設之前,應確認鋼管、扣件、腳手板的材質和立桿基礎是否符合要求,搭設過程中必須及時檢查驗收立桿間距、接頭方法及縱橫向支撐、剪刀撐(包括水平)設置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混凝土澆注時必須檢查施工方法和施工荷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2.1.9 對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的采購、租賃及使用必須嚴格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投入現場使用。對施工升降機的使用必須按照《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GB10055-96)、《建筑機械操作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和隨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做好附墻裝置、制動器、限速器、限位裝置等的日常檢查和維修,防止動作失靈。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籠內的載荷,防止超載或物料放置偏移。對物料提升機必須設置可靠的樓層停靠裝置和斷繩保護裝置,使用過程中不得乘人上下。
2.1.10 在惡劣的氣候(如雨雪天、大霧、六級以上強風)和環境不良的條件下,禁止從事高處或洞口作業。
2.1.11 對利用登高設施或登高用具進行攀登作業的,作業前應對其材質和穩定性進行檢查確認,對材質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1.12 對現場的臨時用房或工棚的瓦屋面應固定牢靠,防止雨天或大風天氣進行搶修;同時不宜使用石棉瓦等易碎材料作為臨設的屋面,避免鋪設或維修過程的墜落事故。
2.2 建議
2.2.1 施工企業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同時,應當堅持安全生產的“一票否決”制,增強各級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
2.2.2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要求,盡快做好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就位和安全認證,規范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的用工行為,對只顧賺錢、不管操作人員生命安全的勞務企業堅決清出建筑市場。
2.2.3 對目前大量使用的雙吊籃井字架簡易物料提升機,大都無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安全裝置不全且安裝過程危險性較大,建議應逐步清理出建筑工地。
2.2.4 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認真負責的做好特種設備安裝后的現場檢測,對檢測報告中要求的各項動作試驗應現場檢驗,以提高現場管理人員對檢測重要性的認識。
2.2.5 施工企業應加大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力度,同時應加大安全技術的科研攻關,逐步淘汰安全隱患突出的施工設施和施工工藝,提高操作的本質安全化程度。
綜上所述,在廣泛采納以上對策和建議的基礎上,深入開展安全標準化管理,認真執行現行的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高處墜落事故是完全可以減少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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