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視安全必致事故
在40多攝氏度的高溫下,爬上搖搖晃晃的腳手架,卻看不見明顯的安全標識、標記;露天作業的工人沒有穿防刺鞋,就在散落著釘子的工地上行走;幾幢在建的小高層盡管裝有安全網,但不少地方已被撕開一道道大口子……
這是筆者不久前在某市一個占地10多萬平方米的建筑工地上看到的情景。而現場的一位安徽籍民工坦言:“這比其他一些連安全網都沒有的工地要好多了。”
在另外一個工地上,筆者看到的場景確如剛才的民工所言:從在建建筑物上部散落的石塊、塵土,時不時地從沒有安全網罩護的腳手架上濺落下來,地面工人有的甚至連安全帽都不戴,只管忙著操作自己的物件……
建筑業是我國安全事故的頻發領域,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統計,今年5月19日至25日的一周內發生的重大事故就有3起,死亡13人。為什么在嚴峻的安全生產形勢面前,施工現場的安全狀況仍然這樣令人擔憂?
一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員告訴筆者,造成建筑業事故頻發的原因與建筑業本身的特點有著密切的關系。首先,工地上的建筑工人大多是外來務工人員,文化水平不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其次,建筑工程建設中的危險性本身較大,加上工作崗位流動性大,職工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就匆匆安排上崗;第三,建筑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歷史欠賬較多,安全防護措施不夠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等有關制度,在許多單位未得到真正落實;一些地方的領導重視發展經濟,輕視安全生產,錯誤地認為安全生產是企業內部的事,應由企業自己管等等,更是造成建筑業安全事故頻發管理上的原因。
“活命錢”不該列競爭范圍
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緩解建筑業事故頻發問題,僅僅注意上述問題是不夠的。目前建筑市場上的某些混亂行為,一定意義上是建筑業事故頻發的一個更為直接、關鍵的問題。
據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的一份材料,該局于今年6月25日對當地部分建筑工地腳手架鋼管和扣件質量進行了專項檢查,結果發現:他們在受檢的30多個施工現場,共抽查了16批次的腳手架鋼管和扣件,其中合格鋼管只有1批次,合格率僅為6.25%,扣件質量合格率為零。對此我們可以想見,這些關鍵的安全設施質量不合格,與腳手架屢屢發生倒塌之間的關系。
最近有關部門對今年上半年某地發生的一起工地塔吊倒塌事故調查還發現,發生倒塌的這個塔吊,實際上在施工單位購置前就已經報廢了。進一步的調查則發現了一個更加讓人吃驚的情況:在這個工程中,承包商的投標報價和承發包合同中的“安全措施費”居然是沒有的。
據一些業內人士介紹,如此現象雖然媒體揭露的不多,但目前某些地區的中小型施工企業,不按規定配置安全生產設施或者購置質量不合格的偽劣安全設施的情況,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了。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據分析,除了一些企業經營者漠視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賺昧心錢之外,更重要的原因還在于市場競爭不規范。一方面,一些地區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層層克扣工程款的現象非常嚴重,致使實際施工的企業因承包費太低而打起了“安全措施費”的主意;而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低價競標以及業主的惡性壓價,更是把正常施工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費干脆“競爭”出局了。從許多中標項目的實際情況看,不但中標價本身已經是無利可圖,而且還要讓利,有的工程業主則明言要讓到直接費以下10%甚至更多。一些施工單位為彌補承包費不足,只能通過對安全技術措施費“偷工減料”,或者將它挪作工程款來降低工程成本。上例中的投標報價不含“安全措施費”就屬于這種情況。
不規范的競爭把安全措施費都競爭掉了,安全形勢會不嚴峻嗎?
安全問題治本之策:加大市場完善步伐
毫無疑問,目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頻發的極其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場秩序本身的混亂,緩解這個矛盾的關鍵之一當然也是必須是加快市場秩序完善的步伐。為此,筆者建議:
首先,應該針對目前市場上愈演愈烈的不合理低價中標和業主的惡性壓標行為,加大整頓建筑市場秩序的力度;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低于成本價的競爭行為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總承包商對分包的管理,加大打擊層層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保證建筑企業有一個最低利潤空間。
其次,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國家在已經出臺《安全生產法》的基礎上應及早制訂符合建筑業實際情況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為確保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在法制的軌道上發展創造條件。
第三,為了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費在施工過程得以真正落實和正確使用,根據建筑業市場和建筑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政府部門應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安全技術措施費的落實和使用作出強制性規定。一是要明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發包時應當將安全技術措施費單列,不參與施工投標競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措施費的有關內容,從源頭上保證該項費用的落實有據可依。二是規定措施費應當包括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項費用,措施費的具體內容及其在各類建設工程造價中所占的比例。三是要明確施工企業應當將措施費全額用于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四是要明確違反該規定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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