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追尾、飛機失事、礦井事故、海油泄漏、燃氣爆炸、橋梁垮蹋、電梯逆行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地震、臺風、泥石流等自然災害也不斷發生,這些自然災害或人身責任事故的發生,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的危害。特別是7月23日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一度引起人們對安全的質疑和恐慌。自然災害和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在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同時,對電力工業經營發展也造成巨大損失,無論是2008年的冰雪自然災害、汶川地震災害,還是2009年的玉樹地震災害、舟曲泥石流災害等,每一次自然災害的發生都嚴重威脅著電力設施的安全,使電力企業受到嚴重沖擊。
2010年全國電力監管報告顯示,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穩定,全國沒有發生10人以上電力人身傷亡責任事故,沒有發生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和特大電力設備事故……但是,電力生產、建設施工以及因自然災害引發的電力人身傷亡事故時有發生。2010年3月16日,華電陜西蒲城發電公司在4號爐原煤倉防磨襯板更換過程中不幸身亡;河南省湯陰縣金華塑料廠施工人員在使用電弧焊作業時,焊渣引燃乙烯碎屑、聚乙烯板和竹架板,引發火災事故,致使4人死亡,原因是施工方未采取必要防火安全措施,安全監護不到位;2010年6月14日,四川康定縣金平電站繞壩公路發生泥石流災害,造成葛洲壩集團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平電站項目臨時施工營地工棚被掩埋,致使23人死亡、7人受傷。可見,每一種責任事故或自然災害后的搶險與供電恢復,都嚴峻地考驗著電力企業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優化電力安全應急管理機制,提高電力工業應對各種安全責任和自然災害事故的能力勢在必行。
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產業又具有高危特點的電力工業,其安全生產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規范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對于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有著重大意義。因此,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各類安全事故的預防,盡量減少或杜絕電力安全事故的發生,注重應急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和機制,提高預防和處置電力突發事件的能力。
2011年7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99號國務院令,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應急處置措施、調查處理程序以及事故責任確定等內容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電力安全事故處置與應急管理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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