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監察機構是水行政執法的綜合職能部門,如何搞好水行政執法,試圖從以下四個方面談一下自己粗淺的看法。
1、提高水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搞好水行政執法的前提
水政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水行政執法中的執法水平。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水政執法人員素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何提高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下大力氣,從我們自身主觀上,也就是說在內在的素質上,去努力增強和提高。首先,要有過硬的政治素質為先導,執法人員要講政治。這就是要時刻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有堅定的政治方向,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思想上要進步向上,作風上要正派廉潔,要樹立艱苦樸素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其次,應具備應有的業務素質,這就是:熱愛本職工作,具備一定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業務知識及一定的實踐經驗。水行政執法人員不但學好、掌握好《水法》及有關水法規,而且也要了解和學習國家的一些基本法,如《民法通則》、《刑法》、《治安處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和一些基本的程序法。這是因為《水法》是以行政管理為主體的經濟法,實施行政管理涉及到了《民法通則》和《刑法》、《行政訴訟法》內容,體現民事、刑事法律關系。例如:《水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條文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民法的原則。如果水行政部門行使管理職權時,管理相對人不服管理或者不服處罰,或者水工程受到破壞,當事人拒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些都屬于行政法規調整的事項。《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水工程器材,貪污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又體現了刑事法律關系。再如,水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行政處罰法》,當事人訴至法院,將涉及到《行政訴訟法》的問題。
據此,我認為只有提高水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學好和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才能提高水行政管理的執法水平;也只有提高執法水平,才能正確維護黃河部門的合法權益,才能為“依法治黃”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
2、識別水事活動中出現各種問題的法律屬性,是搞好執法的中心環節
⑴識別水事活動中出現各種問題的法律屬性。要掌握水事活動中法律屬性,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水法規的概念。水法規是以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和防治不害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等法律規范的總稱。水法規是資源法門類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又包括了行政管理的規定?梢哉J為,水法規是經濟法(主要是資源法)和行政法規的交叉法規,所以水法規與其他經濟法規以及行政法規有著密切的聯系。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的綜合利用規劃;《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壩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開采礦產資源。以上這些法規都與水法規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在實施水法規的過程中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非常廣泛的,據此識別水事活動出現各種問題的法律屬性是水行政執法的中心環節。
⑵掌握好法律屬性的目的在于運用水法規規定的行為準則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水法規規定參與水事活動的當事人的實質行為,分別用“應作”行為和“禁作”行為兩類。應作行為也叫義務性規范,分別為“必須、應當、應”等詞寫在條文之內。“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水法》中有15處,《河道管理條例》中有8處。“應當”(含應)的行為準則,《水法》中有32處,《河道管理條例》有17處。“禁作”作為也叫禁止性規范,分別用“不準”、“不得”、“禁止”、“嚴禁”等詞來表示,《水法》、《河道管理條例》分別為3處和13處。如果違反了這些行為規范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是基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
水法規把違法行為分為:刑事違法、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3種。如果是非法占用河道、加深洪患、造成嚴重后果的,我認為這屬于刑事違法,也不論是公民或者法人(公民和法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有時不同)。水法規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大部分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范疇,這是因為國家賦予水行政執法的職責是:通過行政手段調整好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權利與義務關系。我認為,水法規中的停止違法行為的含義與《民法通則》停止侵害的含義相近,但范圍更廣。凡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不論是否造成侵害的后果,均應無條件停止。水法規的清除障礙與《民法通則》的排除妨礙含義相近,前者是后者的具體化和重要手段。水法規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也是非常廣泛的,涉及水行政行業的各個方面:如單位和個人破壞水工程及其設施,妨礙工程管理常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侵害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危害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等。以上這些都是違反水法規承擔的行政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也是較為廣泛的,它包括治安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三類。治安處罰是指按《治安處罰法》所實施的處罰。行政處罰是指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種類所實施的處罰,即: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手段,方式有:①警告;②記過;③記大過;④降級降職;⑤撤職;⑥開除公職,留用查看;⑦開除。
掌握以上這些內容,無不為識別水事活動中出現各種問題的法規屬性打下良好執法的基礎。
3、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是水政執法的關鍵
⑴辦理水事案件和調處水事糾紛做到準確、及時、合法,必須熟練掌握法律這個準繩。以法律為準繩的核心是有法必依,也就是:辦理水事違法案件,特別是實施水行政處罰時,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文規定,否則不得實施處罰;即便是實施了處罰,也是無法律效力的處罰。要嚴格地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水行政執法中所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不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應認真執行。適用法律、法規同適應形勢也是統一的、一致的。脫離形勢,脫離實際,是錯誤的,但是那種不顧法律規定,只強調法律服從形勢的觀點也是片面的、不正確的。在具體運用以法律為準繩這個基本經驗和科學總結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①以法律為準繩不是死板地、形式主義地理解法律、法規的字面含義,而要深刻地領會期精神實質,防止主觀片面,更不能歪曲濫用。②要正確處理適用法律和執行政策的關系,以法律為準繩并不意味著忽視政策的作用。③以法律為準繩,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二者并舉并重。④在使用法律和水法規中,對同一水法規規定,應注意“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如:水利部八號令《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水利部三號令《違反水法規行政處罰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作為一個水行政執法人員,掌握不了法律這個武器,不會用或者用不好,就是失職,既起不到“依法治黃”的作用,也阻礙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又有損于執法人員的形象。因此,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水法規授予我們的哪些權力,如何按照授權行使水行政管理權。不用或者用不好不行,濫用更不行。我認為,水行政執法中的制裁權是:①民事法律責任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②行政處罰中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③配合公、檢、法查處水事違法刑事案件,移交所掌握的材料。④間接制裁的行政處分、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建議權。
⑵以法律為準繩,正確使用法律所指的法律不僅是水行政執法的實體法,而且還包括程序法;也不僅是水法規,還包括相關的實體法律法規和程序法律法規。實體法是查處水事違法案件、調處水事糾紛的依據,而程序法則是執行法律法規、使用法律、法規的過程。如果辦理一個水事違法案件,使用法律或者法條不確切,當事人就有權拒絕執行所實施的處罰。假設適用法條準確,而不按法定程序辦理,也同樣會遭受異議,都會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不管是引用實體法錯誤,還是在辦案過程中程序有欠缺,都有很大可能帶來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水行政執法機關就可能會出現敗訴的局面。因此,要求水行政執法人員不但要準確無誤地把握好實體法這個準繩,而且也要掌握好程序法這個準繩。只有將實體法、程序法二者并舉,才能掌握以法律為準繩這個關鍵問題。
4、領導支持,部分配合是搞好水政執法的保障
⑴積極主動爭得領導的支持,以增加向心力。爭得領導的支持應從三個方面著眼。一是通過自身素質的提高,執法力度的增強,在辦理水行政案件中打出了水政執法的威風,去影響領導,以使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支持。二是凡屬在全局工作中遇到法律性的問題,例如合同問題、糾紛問題、施工中群眾的干擾問題等,要主動地當好領導的參謀,起到名副其實的參謀助手作用。三是積極地搞好水法規的宣傳,經常與領導交談水行政中的執法問題,以提高水行政執法的知名度,爭得支持。
⑵搞好部門間的配合以減少磨擦力。部門間的配合包括縱向的配合和橫向的配合?v向配合是指與上級水行政機構與政府水利部門的配合,做到互通信息,政令暢通;橫向配合指與縣有關執法部門與河務局內部各科室間的配合。只有搞好了配合,相互之間才能減少扯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