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日前表示,環保部政法司正在制定一個關于重污染企業退出的指導性文件,原則為:依法、有序、合理退出。
楊朝飛說,重污染企業退出,一是一定要依法退出;二是要有序退出,就是說國家要有規劃,要事先告知,讓企業有思想準備,給其調整的時限;三是要合理退出,退出時要有一定的補償,并堅持退出和轉型相結合。
據悉,目前國家對重污染企業的定義如下:首先是依法合規成立的企業,具有完備的工商執照,政府同意設立甚至有些是招商引資來的企業,但其資源消耗高、排污量大、污染物毒性強。其次是環境風險高,治理無望的企業。再次是頻繁引發信訪,釀成群體性事件的企業。最后是隨著產業政策、環保標準和城鄉規劃的調整,以及節能減排工作的深入,需要退出的企業。
楊朝飛說,目前我國重污染企業退出面臨一些問題:一是缺乏科學的合理規劃。二是政策引導不足。三是缺乏補償和激勵機制。所以就出現了該退的退不出去,已經退的穩不住發生反彈,污染異地轉移等情況,甚至在退出過程中引發群體性事件。
重污染企業退出在我國具有深遠的意義,它有利于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有利于節能減排,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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